3月2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对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尚德”)实施破产重整。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不要把无锡尚德破产重整误解为破产清算
许多媒体从多方面进行了报道,让人们更全面地了解了案件情况。但也有个别媒体的报道因为不熟悉破产法而有失准确,如有的媒体称无锡尚德被宣告破产,但实际上无锡尚德是进入了企业挽救性质的重整程序,即破产保护程序,而不是企业破产倒闭的清算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三种破产程序,即清算、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是传统的破产程序,也是破产法中最基本的制度。破产清算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与监督之下,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程序。破产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经济与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在破产人为企业的情况下,还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重整与和解程序则是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程序。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采取企业股权、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等措施,使企业或其经营之事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是指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企业倒闭清算。
重整制度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了重整制度,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发展取向,对于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积极挽救企业的再建型债务解决制度,重整不像破产清算那样,简单地将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只消极调整债务关系,不涉及企业的资产与业务重组等实质挽救措施。重整制度将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两个目标紧密结合,一方面,通过对债务关系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避免企业破产;另一方面,则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全面采取重整措施,力图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并最终使债权人得到较破产清算更多的清偿。
重整程序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出资人的正当权益,而且可以防止出现企业连锁破产、职工失业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对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