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合同能源管理在目前的政策法规下,依然只是一个过渡之举。在《电力法》未修订的情况下,项目开发企业虽然已是事实上的“卖电方”,却并无发电许可证,没法出具节能服务的增值税发票。此外,项目开发企业在向业主收取电费时位置被动。李崇卫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我们个别项目已经碰到这个问题,项目投运收费时,一些业主就电费讨价还价,如果不同意,将让我们把建到他屋顶的板子撤走”。对此,李崇卫希望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由供电企业来代收、返还电费。
“屋顶”目前即使存在着种种问题,可对精明的商家来说,为将分布式光伏的项目规模化,“得屋顶者得天下”已成共识,屋顶资源的抢夺已不可避免。一场“圈屋顶”的运动已然展开,张远对本刊记者说道,“这样的事情已经在发生,嘉兴那里抢得头破血流。最好政府有一个统筹,不然电价竞争到四五毛,市场就全弄乱了”。
并网:超前与滞后
毫无疑问,在分布式光伏的发展中,电网公司的身份多少有些尴尬。走得慢了,受业界与社会舆论的质疑;走得快了,则不免又有些“自作主张”。
虽然国家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原则是,在自发自用的基础上余量上网。可出于各种原因,许多项目发的电全部上网,而即使是“余量上网”或“自发自用”的项目模式,也都需要电网做出相应的接入设计与改造,并网的工作量与压力并不小。
在“金太阳”工程的实施中,投资方对电网一个最大的意见是接入系统的费用太高。在对国网上海电力公司的采访中,发策部主任陶佩军告诉记者,电力系统的技术规范由国家制定,在国家技术规范没有做出配套修改的情况下,电网只能参照常规电厂的做法,因此“接入的要求高,费用自然贵。所谓接入费用主要在于线路,除此之外我们没有收过其他方面的服务费用。”
在陶佩军看来,过去的那套技术规范显然不适合分布式光伏发展,其实质在于“国家的政策规则规范滞后于光伏的发展”。
2012年10月26日,在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国家电网公司决定先行一步,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在该文件中,国家电网公司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电源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而据任东明的介绍,此前国内最早关于“分布式发电”的定义是在2011年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是指“位于用户所在地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为目的,生产电力除用户自用和就近利用外,多余的电力送入当地配电网的发电设施、发电系统,或有电力输出能力的多联供系统”的发电项目,并无具体的接入电压等级与容量标准。分布式发电的定义,无疑需要一个国家层面的明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