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国家能源局已将《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下发,并在通知后附的编制说明中称,该办法“争取在2013年开始实施”。
与此前下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有所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再规定各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配额义务指标及大型发电集团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而是仅对地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做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征求意见稿》,各省(区、市)级政府将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消纳义务的行政责任主体,而电网企业将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责任主体。
除了配额义务主体的确认有所变化外,《征求意见稿》中对各地消纳比例也做出了调整,并拟出台激励措施。《征求意见稿》称,未完成配额指标的省(区、市),其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将不能用于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额度中扣除。
可执行、可统计搭配
“对于可再生能源推广而言,配额制度无疑是最好的办法。”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而此前讨论稿中对大型发电企业实施配额指标要求的做法多有争议。一家大型发电企业地方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并未有合理的定价机制,强行要求发电企业配额“并不公平”。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任浩宁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此番取消大型发电企业的配额指标的做法值得肯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一刀切’等不良现象”。
林伯强则认为,最“硬”的配额分配是针对电网,“统计起来非常清晰”,但在现实操作中的实施还有些困难。
因此,此次将配额义务的承担主体锁定地方政府和电网,在林伯强看来,是一种“可执行且可统计的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