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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光伏补贴之二:缩水的“电价附加”

发表于:2013-02-27 09:30:00    

国家电监会的一份报告,揭开了光伏电站电价补贴资金迟迟不能到位的真实原因。

根据该报告,随着风电、太阳能发电机组的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所收取的资金远远难以满足补贴需求,缺口越来越大,入不敷出,截止2011年底,资金缺口达110亿元,并且补贴支付严重滞后。

从2012年的情况看,当年仅能达到收支平衡。据测算,当年能够收到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约为300亿元,而大体与当年需要的补贴支出相等。

更严重的是,电价附加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着较大的缩水情况。从一些地方披露的数据来看,实际征收上来的资金仅相当于应该征收的三分之一左右。导致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则包括地方不合规定的对应征收部分减免、自备电厂的电量难以统计等,均在不断蚕食着这部分资金。

如何解决资金缺口这一问题,目前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其中,有主张应该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而从历史上看,这一标准确实经历了三次不同程度的上调。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由于电价的调整将影响到整个社会,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指望通过上调征收标准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可能并不现实。当前最可行的是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征收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减免政策,做到应收尽收,仅此一项,每年就将新增超百亿的资金。

日益扩大的资金缺口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2011年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上述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征收范围,省级电网企业以及其子公司对外销售的电量,也包括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在征收标准方面,也曾做过多次调整,最初为2厘/千瓦时,2009年11月则提高至4厘/千瓦时,2011年12月进一步提高到8厘/千瓦时,并一直延用这一征收标准至今。

对于这一资金的用途,上述管理也明确规定,将主要用于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及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等。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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