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种本来有助于制造企业恢复造血功能的做法,却被指责为利益输送,乃至上纲上线到了双方联合诈骗银行的地步。
“为什么在我们的项目中超日组件可以比从市场上直接采购贵一倍以上?是因为超日本身就是项目的投资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是其投资收益之一,超日在项目中还有两个收益来源,一是电费收益,二是电站销售后的股权收益,如果把这些收益都加到组件上去,那就更高了。”在苏维利看来,上述指责除了缺乏对光伏行业现状的基本了解外,也欠缺对商业融资基础知识的了解。
苏维利分析了上述认识的误区。
首先,对于利益输送问题,苏维利说:“如今光伏制造业都在低于成本销售产品,这明显难以为继,但短期内却又没有办法扭转这一趋势。因此,我们希望通过让渡电站利润空间的做法,来努力让上游产品供应商获得生存的基本条件。”他介绍说,这是很多产业都遵循的产业链共生规则,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上下游共同生存,才谈得上行业发展和共赢。
当然,苏维利不是活雷锋,在商言商,除了行业上下游共存的大局外,天华阳光通过利益让渡换取的则是制造商基于国内银行合作的融资担保能力。而这,正是天华阳光作为光伏金融服务商的融资手段之一,因为轻资产的天华阳光自身并不具备在国内银行融资的担保能力。
那么,这算是诈骗银行的行为吗?
“这不过是一种通行的融资模式和资本杠杆设计。”苏维利以房地产举例来说明:如果一套房子的建安成本是5000元/m2,市场行情是20000元/m2,买房者到银行去按揭贷款,银行不会管你的建安成本究竟是不是5000/m2,而只会以20000元/m2的价格为基础为买房者办理按揭贷款。
“怎么没有人说买房者和地产公司在联合诈骗银行呢?”苏维利进一步解释,站在银行的角度,需要掌控的是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可回收性,并尽量把这些指标量化,而不可能去考虑项目投资成本比例等属于项目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内容。“银行不会管你的项目成本是高是低,更不会管你把利润让给了哪个供应商,也管不了,它只能通过测算偿债覆盖率来考量贷款的安全性,只要你的偿债覆盖率符合相关要求,也满足其他放贷要求,银行就可以贷款给你。”
“而针对电站的收购者来说,只要收益满足其回报需求,你这个项目投资是1块钱每瓦还是100块钱每瓦,跟他其实是没有关系的。这是一种买与卖的商业关系,一个天性希望低买,一个则希望高卖,如果没有各自的计算方法,生意就无法成交。”苏维利表示,正是这样的商业和金融运作,才使得产业链相关者大家都能活着,都能有利润。金融之于商业的价值,也正在于此。
苏维利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产业链上的优势地位者自然拥有超额利润,这由其商业模式和商业地位在产业链上的位置所决定。
那么,天华阳光的商业模式和商业地位又有何独特之处呢?
天华模式
与往年一样,苏维利2012年的大部分精力仍然放在了海外市场。虽然观望国内市场数年的天华阳光2012年终于开始在国内投建电站,但苏维利对这个市场的判断似乎并未有多少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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