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二、任何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人都应该无条件的享受度电补贴】

来源:发布时间:2012-11-19 23: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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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2009年发布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电网应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网对于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即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费用由电费中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每度电8厘)。

2.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1]115号

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

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居民每月日常缴纳给电网的电费里包含每度电8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按照以上《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何分布式光伏电站,电网均应该按照公布的上网电价进行全额收购,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差额由电费中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给电网。所以,任何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人都应该无条件的享受度电补贴,而不需要进行项目核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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