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太阳能电站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12-10-23 16:43:56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12-06-15

索引号:

NMG-002-00-0100000-2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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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文号:

内发改规范字[2012]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为推进我区太阳能电站建设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发展,我委结合自治区太阳能产业发展现状、电网接入条件及消纳能力,在广泛征求各盟市、电网公司、太阳能电站开发企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太阳能电站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此通知



附:内蒙古自治区太阳能电站建设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太阳能电站建设指导意见



为推进太阳能电站建设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规划指导,实行总量控制

各盟市能源开发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规定资质的单位,根据自治区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太阳能资源、建设条件、电网接入和消纳能力,编制盟市太阳能电站开发总量目标和布局规划,优先支持太阳能设备制造业、大型电力企业。重点领域:光伏与设施农业、牧业结合,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偏远地区分散式供电、城市和工业园区公共照明。大型并网光伏除个别试点外原则上风光同场。

二、加强企业主体整合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大型能源企业要加强对企业主体的整合,确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的企业主体不超过3个。超过3个主体的,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将不再受理。

三、加强项目前期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申请开展并网型太阳能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动态总投资20%,规模在5兆瓦以下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元,年利润在1亿元以上。规模在5兆瓦以上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年利润在2亿元以上;申请开展太阳能用户侧、离网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动态投资的30%,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

申请开展太阳能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应提供项目所在区域测光方案、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单位简介、上一年度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开发申请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所在区域太阳能初步测量与评估成果、工程地质勘查成果和工程建设条件,并说明有无对环境影响,建设必要性、工程规模、设计方案、负荷情况和电网接入条件以及综合效益;涉及光热发电项目应说明水资源、使用天然气和用水条件分析。对已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自批准之日到具备核准条件时限为2年,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四、加强项目核准制度管理,规范项目核准条件

申请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自治区确定的太阳能电站建设指导思想、总体规划和重点领域。

2、盟市能源开发主管部门将具备核准条件的项目初审后,上报自治区能源局申请核准,核准请示文件中要写入项目核准所需所有  支持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3、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自治区电网公司出具的电力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意见。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7、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选址意见。

8、银行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

9、法定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10、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意见。

11、太阳能热发电项目还需提供自治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意见和水务部门的用水意见。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电网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入网的技术标准和法规对太阳能电站并网严格把关,对并网发电的太阳能电站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太阳能发电企业应建立自动化控制系统,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建设运行信息,在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配套电力送出设施后履行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电网公司不得接受其并网运行,并在自开工时间起两年内,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或核准申请受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对开发权进行转让、项目业主主体变更、建设地址变更的,自转让起3年内,暂停对违规双方及所属企业同类项目申请的受理。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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