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5-10-23 16:34:42

   南郊区、新荣区、左云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加强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确保做到林光互补一体化发展,经市政府第6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制定了《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8 月4 日

 

  大同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BR>生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同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生态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项目管理办法》(同政发[2015]5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同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是指大同市南郊区5 个乡镇(平旺、口泉、鸦儿崖乡、高山、云冈镇)、新荣区2 个乡(西村乡、上深涧乡)、左云县6个乡镇(店湾镇、水窑乡、马道头乡、张家场乡、小京庄乡、鹊儿山镇),共计13 个乡镇、1687.8 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建设的先进技术“光伏”试验示范区。

 

  第三条基地建设实行林光互补一体化发展模式,并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生态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合理利用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租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通过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恢复和保持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地区生态安全。

 

  第四条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生态保护责任制。

 

  第五条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基地生态保护的管理工作,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控制标准与技术措施

 

  第六条光伏列阵支架,最低点高度应高于1.2 米(灌木平均高度),采用钢柱式或圆柱形水泥墩固定列阵支架。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现有植被,保证林地用途不改变(对少数生长过快过高的灌木适时进行修剪);在宜林地块,企业项目施工结束后,要在光伏列阵之间,栽植适宜当地生长的灌木林或灌木经济林(如柠条、玫瑰、连翘、黄芪等),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栽植密度为1×3,每亩220 株。

 

  第七条对工程区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道路等,施工结束后,要按景观绿化标准进行植被恢复,道路两侧绿化要按景观绿化实施,色彩搭配合理,树种适地适树。恢复后,道路宽度不得大于3 米。树种主要以适合大同气候特点的丁香、金叶榆、榆叶梅、连翘、卫矛等为主,绿化的同时兼顾景观效果。

 

  第八条基地项目区苗木栽植的相关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树种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

 

  第九条在基地项目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

 

  (二)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方案,动用大型机械造成林地内植被大面积毁坏;

 

  (三)擅自取土、挖砂、随意践踏林木,破坏自然植被;

 

  (四)在林区随意人为用火;

 

  (五)不按施工方案施工,随意对灌木林平茬

 

  (六)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区内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植被保护和恢复实施方案审核及验收

 

  第十一条光伏企业要和当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开设林业生态恢复保证金共管账户,开工前须向该账户存入足额林业生态恢复保证金,标准为3000 元/亩。林业生态修复工程经验收达到标准要求后按付款比例使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企业在实施植被恢复项目前,应编制植被恢复实施方案,经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时间为3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植被恢复项目完工后,企业应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初验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复验,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由企业向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业生态恢复保证金申请,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办法加注意见,企业按比例拨付施工单位。为巩固生态恢复成果,林业生态恢复资金分三年结算。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结果,拨付比例按照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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