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规划》明确提出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未来国内光伏市场应用的重要领域,并从体制和相关扶持政策上督促地方政府、电网和发电企业积极落实。而根据目前光伏行业出现的状况和问题,《规划》首次提出鼓励企业以市场原则展开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支持重点企业掌握核心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并严格制造业市场准入门坎。这不仅不说是在极端恶劣的行业境况下,光伏企业通过与国家政府沟通,获得的最佳结果。
欧盟委员会的“大图谋”
近些年来,美欧等发达国家通过“双反调查”对中国多个产业实施了干预。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双反将成为世界各国制约和反制他国行业发展的主要手段。
所谓“双反”,是“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统称。其中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是指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致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进口国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反倾销税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反倾销税会予以退还。
与之相对,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
可以看出,欧盟委员会这次采用的是双反中较严厉的反倾销税措施。通常,欧盟一般采取“超前征税”的做法:例如欧盟最终裁定对某公司产品征收20%的反倾销税,则自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产品一律征收20%的反倾销税,而不管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实际上是否提高或降低。这种超前征收的税额超过该进口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应在当事方提供了有力证据,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而且被批准退款应在90天内完成。
实际上,“高明”棋手往往看似漫不经心的布局,结果却能一环套一环的把对弈者推至危险的境地,而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欧盟或正在针对中国转型升级开始布局。
这不是危言耸听,如果深研细究,欧盟委员会同意对中国光伏企业实施反倾销调查耐人寻味。要知道,中国光伏企业和欧盟同业企业已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商务部数据显示,2010年底,我国出口晶硅组件价格为1.70美元/W;今年8月,晶硅组件出口价格已降至0.7美元/W,不到两年时间产品降价幅度接近60%。由于物美价廉,在欧洲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中,中国产品占有一定份额。但与此同时,由于欧洲再生能源市场比较成熟,中国光伏企业每年都从欧洲进口大量生产终端产品的多晶硅、银浆等原材料及制造设备。商务部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从欧盟国家进口的与光伏生产链有关的原材料和设备总额,累计已超过上百亿美元,对欧洲光伏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而默克尔的访华日期也同样蹊跷,8月30日至8月31日的行程安排和在华时默克尔对光伏反倾销的态度让中国企业充满期望,这不由得让人猜测,欧盟委员会和默克尔是不是在分黑红脸来在中国身上获取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