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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伏企业是否已经回天乏术?

发表于:2012-09-11 11:03:00    

因此,我国光伏生产企业应当抱团以行业组织为平台,寻求政府层面的支持,理直气壮地向欧盟反倾销管理机构提出我国光伏企业的民企性质,说明我国光伏企业格局经过十几年发展已经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价格配置体系,从而获得涉案企业理应享有的市场经济待遇,以便在成本和价格采信方面占据优势。光伏企业当在国家层面上据理力争,与政府沟通、公务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政策配套协调,加大国家协调力度。

合理应对“替代国价格”规则

本次调查的另一特点是,其显然是欧盟市场针对中国大宗优势进口商品反倾销的一次有力延伸,其相应程序措施将相对严谨。我国涉案企业可以从产业层面出发,合理依据欧盟相应法规,规避或减少风险。欧盟市场由于特定产业技术分布与我国有明显不同,因此就会造成,一旦我国下游企业产品成为优势商品进入其市场,都有可能成为其反倾销对象。但如此大宗的反倾销金额,欧盟成员国和其反倾销机构都表现谨慎。显然,其管理机构会聚焦价格,以此作为调查核心。因此,我国相应产业应分流其重复建设的生产线,对欧盟企业经验性紧盯的恶性压价争夺市场的低附加值产品分流转移,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完善企业内部财会制度,以确保向调查方提供准确详实的财务数据。

对于调查方聚焦价格的特点,其调查往往会采取“替代国价格”方法。其涵义是欧美市场针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采取的反倾销比价制度,惯常做法是,调查方会主动选择一个与受调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以其相关要素和产品价格作为受诉产品定价依据,但由于选择的主观性和经济体水平相当的稀缺性,往往导致企业不能获得公平待遇。因此,我国企业应该合理利用这一规则,争取其制度例外中的市场证明规制,即在产业层面证明其生产经营不受特定组织或政府控制,完全独立,从而获得单独待遇,进而为企业自身税制获得优势。

应在诉讼层面增强灵活性

本次调查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依然沿袭欧盟市场针对中国优势产品调查的惯例制度。那么作为迄今最大额贸易纠纷,我国光伏企业应当在诉讼层面增强灵活性。此次调查显然是欧盟贸易保护主义的延伸,我国相关企业应勇敢选择应诉,并合理利用欧盟相应规则。例如,由于欧盟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矛盾观点,其对我国企业的不公规定,也增加了欧盟企业违反实体和程序的可能,由于其总体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又在诉讼中拒绝给予光伏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认可,那么就打开了光伏企业“分别裁决”的可能。在此基础上,光伏企业可以从诉讼技术出发,否认其调查的合理性,严究其违反“非歧视性原则”的行为,比如欧洲其他地域企业仅接受“欧盟市场五条标准”调查,而中国企业同时要附加经受市场经济地位调查,这本身便是歧视行为。

总之,光伏企业应该勇敢应对欧盟发起的调查,并采取现实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诉讼应对技术,合理利用其可能对我方的有利规定,寻找法律和事实突破口,趋利避害,既要维护中欧经贸合作大局,又要维护尊严,冷静对待,争取企业的合理利益。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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