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用了962亩,又失去了593亩
素有"北有长城,南有灵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座落在漓江、湘江源头分水岭。近年来,兴安经济迅猛发展,产业建设也突飞猛进。而毗邻城区的兴安镇冠山村,也借助这股势头,得以发展。
实际上,早在上世纪70年代,冠山村就被当地县政府相中。因国家"三线"建设需要,当时,邮电部532厂建厂指挥部与该村签订了962.2亩土地征用协议,用于建设国家电信总局桂兴村通信设备厂,只补偿了155亩土地的补偿费以及182元的青苗费。
2009年该企业破产,土地被县政府出资参加拍卖收购其中543亩。
但冠山村村民感到诧异的是,兴安县政府收回的土地面积既不是收购的543亩,也不是当年征用的962亩,更不是该企业在2009年破产时实际测量的967亩,甚至连县政府涉嫌伪造该企业土地证登记的962亩都不是,而是1555.3907亩!
多出的593亩出自何处?
村民们不知道,他们向有关部门咨询、反映,但没有人告诉他们多侵占593亩土地具体位置在征用的962亩四至界限中哪个地方?但村民们坚信多出的593亩土地绝对不在962四至界限范围之中,更不是计算误差之中!
因求助无门或推诿怠慢,冠山村7个小组的村民被逼信访。
三次答复,"石山"在哪?
2010年,被推来推去的7个村民小组联合提出土地补偿申请,要求对多侵占的土地进行补偿。
对此,兴安县国土局做了书面答复,且在村民对答复提出复查申请后,兴安县信访办又做了复查回复。回复意见称:土地范围界限自始至终没有改变,原土地部门颁发的962.2亩土地使用证也无问题,至于多出的588亩,属于石山。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石山属于矿山,矿山属于国家所有,所以588亩石山就是国家矿山,且在原征用土地962.2亩协议四至界限范围内,所以属于国家所有,不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