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2〕111号 2012年6月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的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的政策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经研究,决定在2009年至2011年对光伏发电进行政策扶持的基础上,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扶持政策。
一、为继续鼓励光伏发电,对《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苏政办发〔2009〕85号)中明确的2009年至2011年的电价补贴政策暂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项目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对在此期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三、省电力公司要全额收购光伏发电的上网电量,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与企业及时结算,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光伏发电的扶持力度,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五、光伏发电企业要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多渠道争取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金太阳项目的补贴以及地方政府对光伏产业的支持。
六、进一步对涉及光伏发电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减轻企业负担,为光伏发电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七、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不得增加额外融资条件。
八、本意见确定的上网电价是根据现有国家政策制定的暂行价格,今后国家进一步调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时我省再作相应调整。
九、本意见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