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行业联合抗辩律师:美商务部或扩大光伏“双反”

来源:发布时间:2011-11-19 08:59:59

中国光伏行业联合抗辩律师李磊

中国光伏行业联合抗辩律师李磊

  如果美国商务部最终决定扩大调查范围,将使众多原本在调查范围之外的中国企业直接涉案,原本可能采取的商业调整方案将被堵死。

2011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就中国对美晶硅光伏电池“反倾销、反补贴”案(以下简称“双反”)正式立案。光伏“双反”调查将如何演化,有哪些对中国企业有利及不利因素,美国商务部又将如何最终裁决?就此,记者专访了中国光伏行业联合抗辩律师李磊。李磊现为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Sidley Austin)执业律师。他受14家中国光伏企业委托,代理此次调查的行业联合抗辩工作。

记者:上周,美国光伏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听证会前突然申请修改“双反”调查范围,这出于何种考虑?中方是如何应对的?

李磊:美国申诉企业要求将调查范围从中国产晶硅太阳能电池扩大至电池组件,在美国反倾销调查史上极其罕见,是一种典型的操纵调查程序的举动。其目的在于,一方面打乱中国企业的应诉部署,在ITC听证会上置中国企业于被动;另一方面针对中国企业可能采取的商业调整方案“收网”,堵死中国企业通过第三国组装“绕路”进入美国市场的可能性。

对此,ITC未作明确表态,而将在12月5日公布的初裁中确定调查范围。根据美国法律,ITC关于产业损害初裁的标准很低。因此,中国企业并没有寄希望于在初裁阶段取得无损害裁决,而是做好了产品范围扩大之下应诉的各项准备。

记者:听证会后,在美国商务部立案公告中,上述“修改调查范围”的意见并未被采纳,这是否是利好信号?这对调查会产生什么影响?


李磊:美国商务部的解释是,申诉企业的申请过于突然,没有给予商务部足够的时间予以判断。但是,商务部也没有完全拒绝申请,而是要求各方在11月28日前向其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做出最终决定。

如果商务部最终决定扩大调查范围,将使得数量众多的原本在调查范围之外的中国企业直接涉案;此外,调查的复杂性也会大大提高。对中国光伏企业而言,一些原本可能采取的商业调整方案将被堵死。

记者:从法律程序而言,美国商务部立案之后,接下来的诉讼还会包括哪些内容?哪些关键点特别值得外界注意?

李磊:由于美国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在此案中为中国选择的替代国将直接决定其所计算的中国企业生产成本及最终反倾销税率。因此,美国申诉企业、中国应诉企业以及商务部必将围绕替代国的选择展开激烈的交锋。

在反补贴调查中,核心问题将是商务部将调查并认定哪些补贴存在违法情形。在立案公告中,商务部驳回了申诉企业补贴指控中的四项,包括意义重大并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人民币汇率低估指控。

记者:选择不同的替代国带来的影响分别是什么?中国企业应如何消化此不利影响?

李磊:在所有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替代国的选择都是一个核心问题,也是中国企业的应诉难点。不合理的替代国选择将极大扭曲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导致畸高的税率。

在申诉书中,美国申诉企业要求使用印度作为本案的替代国。但是,商务部在今年6月宣布,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超印度,将改为使用菲律宾等6个国家之一作为替代国。中国企业认为,此举可能是因为申诉企业经过测算后认为印度作为替代国将对中国最为不利。但是,商务部已在其立案公告中对申诉企业的要求提出了质疑,并将在调查过程中另行选定替代国。

与替代国方法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来源于市场经济国家的采购”。如果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原材料是从市场经济国家采购的,商务部将直接采信这部分原材料的进口价格,而不采用替代国方法。中国光伏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美欧市场,因此将有很大的余地利用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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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除了刚才提到的替代国的选择外,您觉得中国光伏企业还有哪些不利因素?

李磊:除了替代国方法外,美国政府的国内太阳能产业政策及对华贸易政策均处于敏感期,各种政治因素复杂交错,可能对本案结果带来不定因素。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企业在此次“双反”调查中占有一系列有利因素。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生产成本低于美国企业的原因不是低价倾销,而是中国天然的劳动力成本优势、较高的管理水平、先进的生产技术、大型的生产规模及具有前瞻性的产业垂直整合策略。

在反补贴调查中,中国企业认为中国政府对光伏产业的支持措施不是美国法律或WTO《反补贴协议》所禁止的补贴。即便美国也对本国绿色能源产业给予各种形式的支持。

记者:您如何判断本案的最终裁决?这将对中国光伏产品出口产生什么影响?

李磊:因为各种不定因素的存在,很难对本案结果作出确切的预测。但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对最终结果抱有审慎的乐观态度,并将为此付出巨大的努力。

我认为此次“双反”调查不会对中国光伏企业的国际化步伐造成实质性影响,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当数年前中国企业对美出口量很小、竞争力很弱的时候,美国企业并没有提起“双反”申请。近年来,中国企业的竞争优势迅速攀升,美国企业的生存空间被极大挤压,才求助于“双反”调查。因此,从积极的角度看,“双反”调查是中国光伏企业在美巨大商业成功的外在体现和必然结果。

还需看到,此次“双反”调查不但是美国和国际光伏市场上一次强制性的升级换代机遇,也是中国市场上一次强制性的优胜劣汰过程。只有有能力、有眼光、有实力的中国企业才可能在应诉中取得较好结果,继续对美出口,而小规模的零散型企业可能无力应对,在被征收高额关税后被迫退出美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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