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王斯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政策出台过于仓促,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有限,并历数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首先,由于各地光照条件不同,1.15元/度只适合西部少数日照条件好的地区(水平面年辐射量超过1500千瓦时/平方米),而且主要获利的是这些地区的大型电站,对全国其他地区并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但是大型电站并不是我国光伏发展的重点,因为需要解决远距离输电问题。我国光伏的主流应该是分布式能源,就地发电、就地消纳是最有效的。”王斯成说。
其次,国家发改委的通知第二条:通过特许权招标确定业主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上网电价按中标价格执行,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电价。王斯成表示,这意味着特许权招标走到了尽头。“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人傻到放着高的标杆电价不执行,而去竞争一个低于标杆的上网电价。而且,该规定对特许权招标中标的企业有失公平。这些中标企业为了支持国家特许权招标,为了推动光伏市场的发展,尽可能地压低了利润,使国家摸清了光伏发电的成本,这次标杆电价出台反而没有照顾到这些企业的利益,客观造成了‘谁充当急先锋,谁就牺牲自己’的冷酷现实。”
第三,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上网电量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对此,王斯成解释道,所谓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只有两个,即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电建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