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 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solarbe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11-08-04 17:27:2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快我区新能源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标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薄膜电池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使用荒山、荒滩、荒漠等难以利用以及不适宜农业、生态、工业开发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屋顶或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的土地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合理协调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关系。
第五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照实际装机容量核定用地面积。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封闭管理的风电项目中的太阳能发电组件和风电机组用地,按照每台(组、阵)发电设备基础的实际占地面积确定;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其他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但不得妨碍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风机用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风机用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50MW计算):
 
发电设备
用 地 标 准(hm2)
单机容量
(含箱变)
单机占地面积(m2)
风机用
地面积
生产区
用地面积
生活区
用地面积
用地指标
750kW
250
1.65
1.02
0.98
3.65-4.65
1000kW
350
1.75
3.75-4.75
1500kW
420
1.40
3.40-4.40
1.“用地指标”包括“风机用地面积”、“生产区用地面积”和“生活区用地面积”。
2.“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
3.“生活区用地面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八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面积以及场区用地总面积控制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10MWp计算):
 
发 电 设 备
用 地 标 准(hm2)
安装
方式
单个组件占地面积(m2)
发电场用地面积
生产区
用地面积
生活区
用地面积
用地指标
用 地
总面积
其中:电池
组件占地
场区用地
总面积
其中:建设
用地面积
固定式
1.3
19.41
8.65
2.5
2.0
23.9-25.9
13.1-15.1
跟踪式
31.0
34.47
11.14
2.5
2.0
38.9-41.9
15.6-18.6
1.“用地指标”中的“场区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和电池组件之间的空地面积两部分,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包括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
2.“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和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
3.“生活区用地面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














第九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场区用地总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其中:项目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场区用地总面积指标,项目建设实际占地必须符合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第十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道路的宽度不得大于6米,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核定(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除外)。
第十一条 当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容量或机组组合与上表所列标准不同时,其用地指标按插入法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各风电项目建成后需再增加装机容量低于200MW的,不再另行增加生产区和生活区用地面积;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及附属建筑(生产区、生活区)只在一处规划建设,其他同类设施的建设指标相应减少。
第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电池板列阵之间的土地维持原地类不变,不转用为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特殊技术条件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用地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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