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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锁提案:加快太阳能源推广应用

发表于:2011-03-10 00:00:00    

索比光伏网讯:

王玉锁提案:加快太阳能源推广应用

全国政协常委、新奥集团董事局主席王玉锁。(资料图)

一、加快太阳能源推广应用 促进减排目标完成

我国政府已经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同时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达到15%,所以加快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战略抉择。相对于其他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源具有资源分布广泛、开发利用便捷、使用过程无污染等明显优势,因此,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源是完成国家减排目标和实现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

但是,目前我国在太阳能源的推广应用领域还存在一些制约:一是虽然国家通过鼓励太阳能电站建设,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生产,但由于传输成本和应用成本较高,制约了太阳能源在城市等耗能地区的推广应用;二是太阳能发电与传统能源发电在并网价格和使用价格上差别不大,使能源消耗企业没有足够的压力和动力使用太阳能源;三是太阳能项目在并网许可发放和建设审批等环节存在一些障碍,影响了企业生产和使用的积极性。为了促进太阳能源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国减排和能源结构调整,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政策引导,增加太阳能源生产端的动力。在国家总体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的基础上,制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城市的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尤其是太阳能源的占比指标,以提高地方发展太阳能的动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在工商业建筑、办公楼宇、居民住宅和车站、机场、体育馆等公用设施上使用新型太阳能建筑材料,实现太阳能发电建筑的自发自用,促进城市低碳节能建筑的推广。

二、加强税收调节,提高太阳能源应用端的积极性。由于太阳能源与传统能源发电在使用价格和并网价格方面差异很小,使得终端用户缺乏主动使用太阳能发电的积极性。因此,通过建立税收调节机制,一方面对使用传统能源发电的污染和耗能企业增加税收和并网成本,提高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使用太阳能发电自发自用的企业给予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增强高耗能用户使用太阳能源的积极性。

三、成立协调推进机构,解决太阳能源的应用瓶颈。目前,太阳能源的推广应用受到并网许可、项目审批、财政补贴等多个因素影响,成为发展的重大障碍。为此,建议在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协调推进机构,统筹安排和协调解决电网公司、土地部门、建筑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等各方面的关系,切实消除企业和用户在使用太阳能源方面的各种障碍,真正促进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四、建立电网调峰机制,发挥太阳能源的独特优势。能源使用的时间和空间差异性,给各级电网造成了极大冲击,为此应尽快建立电网调峰机制,缓解用电高峰期的压力。由于太阳能源在白天用电高峰期的发电量最大,而且相对稳定,所以太阳能发电是最适合作为电网调峰的一种能源利用方式。因此,鼓励太阳能发电的推广应用,可以促进电网调峰机制的形成。

综上所述,鼓励太阳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在终端用户中的推广应用,不仅有助于实现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落实余热发电系统并网政策 促进节能减排项目健康发展

我国“十二五”规划建议案中明确提出要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大力解决我国能源利用方式不合理、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当前我国工业系统的能源利用方式比较简单和粗放,供电和供热分离,能源整体利用效率不高。而以余热发电为代表的热电综合利用方式,可以大幅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尤其在化工、水泥、钢铁、冶金等高耗能行业,更具广阔发展空间。以甲醇行业为例,2010年我国全年甲醇产量约1600万吨,如果回收余热资源全部配套发电,每年可发电50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标准煤190万吨,减排二氧化碳约450万吨。再如,到2015年,如果我国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全部配套余热发电,每年可节电270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标准煤1000万吨,减排二氧化碳约2400万吨。

余热发电作为一项重要的节能减排途径,技术成熟,被确定为国家十大节能减排工程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了诸多困难和障碍:一是并网发电办理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二是许多地区的电网企业收取“上网费、并网费或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三是发电机组参与调峰,往往不能满负荷运行,影响运行效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利益保护使电网企业千方百计阻挠余热发电项目并网;二是电网企业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仍保持着集中发电、远距离输电和大电网互联的行业惯性思维,形成了主观抵触情绪;三是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已有的政策法规条文实际操作性较差,执行的监管力度不强。为解决我国工业配套余热发电系统在并网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制定并完善鼓励热电联产和余热利用发电并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余热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制定余热发电上网的价格标准和电价补贴办法。同时,出台支持余热发电项目的财税、融资等其它优惠政策,提高政策可操作性,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并强化执行监管,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非电力行业余热发电企业的管理,抓紧编制余热发电技术评价方法与标准,规范非电力行业余热发电的设计工作,加强对非电力行业余热发电企业生产运行的监督管理,提高余热发电机组运行的可靠性。

三、借鉴国外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思想和经验,把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看作是直接安置在用户附近的分布式发电装置(简称DG),享受分布式能源相关优惠政策。余热利用发电系统生产的电力供用户自用时,不足部分由电网补充,出售给电网时,要友好供电,形成分布式发电系统与电网密切合作、相互发展的格局。

实践证明,余热发电机组并网技术完全可行,只要设计合理,设备选型得当,并不会影响外部常规配电网的安全运行。同时,余热发电同外部常规配电网并网运行,能够充分发挥余热发电机组的优势,提高能源系统利用效率,有利于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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