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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发表于:2010-07-15 09:03:13     作者:索比太阳能 来源:Solarbe.com

  证券简称:新大新材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新大新材会证监许可[2010]532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3.40元,募集资金总额151,9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89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8,008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第17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开封市商业银行洪河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信息大厦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签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

  411060500018180369328,截至2010年5月12日,该专户余额人民币2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公司在开封市商业银行洪河沿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5018116300044,截至2010年5月12日,该专户余额人民币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信息大厦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7392110182100005879,截至2010年5月12日,该专户余额人民币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76070154700004063,截至2010年5月12日,该专户余额人民币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5,000吨太阳能晶硅片切割专用刃料扩产项目、年产8,000吨半导体晶圆片切割用碳化硅专用刃料项目、晶硅片切割废砂浆回收再利用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5、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703026029021009620,截至2010年5月12日,该专户余额人民币14,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文兵、杨彦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华林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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