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光伏发电
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39号
(一)价格扶持政策。
1.对于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的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分摊的办法。2010年地面光伏电站目标电价(含税)初步确定为1.7元/千瓦时,除积极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外,其余差额部分,按照省里承担55%、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45%的标准进行分摊。2011年和2012年地面光伏电站目标电价初步确定为1.4元/千瓦时和1.2元/千瓦时,国家、省、市三级承担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年国家确定的光伏发电电价水平具体确定。
2.对于国家和省给予资金支持的太阳能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电站,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上网部分执行国家燃煤标杆电价;对于全部自筹资金建设的太阳能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电站,要积极申请国家光伏标杆电价政策。
(二)资金扶持政策。
1.从2010年到2012年,每年从省级新能源专项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光伏产品的推广应用。对列入省级太阳能屋顶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的项目,按照每瓦10元给予补贴。
2.积极组织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屋顶计划”和“金太阳示范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资金的支持。
3.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特别是重大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积极提供贷款支持,按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同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光伏发电领域。
(三)其他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荒山、盐碱地以及煤矿塌陷地建设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提高电网吸纳光伏发电的能力,为光伏发电企业提供结网服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与光伏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及时结算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