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太阳能拟上市 无奈卷入“偷税门”

来源:发布时间:2010-06-29 10:09:59

近期,国内数十家网站纷纷转载了《中国商报·能源导报》公开发表的《“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偷税门”》一文,有关皇明太阳能“偷税漏税”成了太阳能业界热议的话题。然而,就在此时,皇明太阳能却矢口否认“偷税”,并拿出虚假纳税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清白”。 
 

皇明公司:“报道失实”

稽查局长:“报道属实”

5月25日,《中国商报·能源导报》以《“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偷税门”》为题,报道了原本是皇明太阳能经销商的罗正忠、郭建琴夫妇与皇明太阳能之间的“马拉松官司”,并独家披露郭建琴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偷税漏税”,德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其举报,已认定皇明太阳能集团存在偷税行为的事实。

有业界人士评论认为,“皇明‘偷税门’的爆发不是突然的,而是必然的。不仅皇明太阳能会这样,其他企业偷税事件的爆发也必然会发生。”

然而,就在此时,一些转载该报道的网站先后收到内容一样的“撤稿申请”。具体内容为:“尊敬的编辑:您好!贵网站转载的稿件‘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太阳能偷税漏税案’、‘7年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太阳能偷税漏税案’两篇文章,报道不实,纯属竞争对手恶意制造负面报道,我们已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并保留对原发媒体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贵网站协助撤稿,并希望和贵站建立长期的合作。”

“撤稿申请”的落款处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并加盖有“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

那么,“撤稿申请”究竟是否来自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6月7日,中国商报记者一行二人赶赴总部位于山东省德州市的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品牌副总监周春玲对中国商报记者证实,“撤稿申请”的确出自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该“撤稿申请”也确实被要求发给了有关网站。

“我们公司一直很阳光,不存在偷税漏税。”周春玲说。

中国商报记者对周春玲指出,撰写《“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偷税门”》一文的主要依据有二:一是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的(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二是德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的针对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其编号为“德国稽处(2008)11号”。

关于“马拉松官司”或“7年马拉松官司”的说法,可以从上述民事判决书中找到答案,该判决书载明“2004年11月,郭建琴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至今,官司仍在继续,7年之中,已有4份判决书和2份裁定。在2010年4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法官明确表示该案成了“马拉松官司”。


关于皇明“偷税”,德州市国家税务局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可以证明,该决定书载明: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2月至2001年3月销往甘肃酒泉太阳能热水器合计348045.92元属账外经营,未入账,销售未作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属偷税”。

《“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偷税门”》一文,系基于记者直接调查采访有关当事人并依据有关判决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客观公正报道,绝不是“撤稿申请”所指的“纯属竞争对手恶意制造负面报道”。

此外,皇明太阳能为何认为本报“报道失实”?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如何看待本报报道?

6月7日,在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许局长办公室,许局长指着中国商报当期刊载《“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偷税门”》一文的版面说,本报报道税务局认定皇明偷税“是属实的”。

周春玲对中国商报记者说,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皇明太阳能不存在偷税漏税,并表示可以在次日向记者提供该证明材料。

地方国税局为皇明开假证明

两级国税局文件“自相矛盾”

6月8日上午,中国商报记者再次来到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周春玲向记者展示了一份A4纸大小的材料,其标题为“关于纳税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是为了公司上市而开具的。

在查看这份材料之前,周春玲对记者表示,“不能复印、不能拍照。”
 

根据采访录音,记者整理出上述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如下: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局辖区内的纳税义务人,已经在我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并通过历年年检,该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以及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截止到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自成立以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根据适用的税种、税率依法及时申报及依法纳税,未发生偷税、漏税、欠税及其他违反税务征管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从未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没有涉及任何税项纠纷,也不存在可能被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或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该证明材料落款处的印章为“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

显然,这是一份十分绝对的“无偷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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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究竟有没有出具这样的证明?带着这样的疑问,6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在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有关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由该局税源管理科负责开具。随后,记者来到税源管理科,该科室屠玉熙科长说,对外开具证明材料由办公室负责。

该局一位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李姓局长对记者称,应该由业务科室负责,办公室是行政部门,不负责业务。随后,记者来到征收管理科,在记者说明来意之后,王洪光科长说,“企业上市的纳税情况证明,一般都会由征收管理科出具,而且我在证明材料中不会出现‘未发生偷税、漏税’的词汇。在我的印象中,我没有给皇明太阳能出具过证明材料。”

为了证明征收管理科没有出具类似皇明的“无偷税证明”,王洪光科长随手打开办公室电脑中存放的一份材料,“你看,我们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这样的。”中国商报记者发现,该证明材料用语严谨,的确没有类似“未发生偷税、漏税、欠税”等措辞绝对的词汇。

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究竟有没有向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无偷税证明”?王洪光科长表示,需要向局领导汇报之后再答复记者。

6月8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在该局会议室,记者见到了办公室王主任、王洪光科长,还有一位李姓局长。事实只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确向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无偷税证明”;第二种情况是,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根本没有开具该证明。

当时,记者向上述三位工作人员分析了这两种情况的后果。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私自造假,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章。

如果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承认向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的“无偷税证明”,那么,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这个举动就与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矛盾了。因为,德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的针对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经明确皇明的有关行为“属偷税”。2010年4月29日下午,中国商报记者陪同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集团“偷税漏税”的郭建琴,在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许局长办公室,曾经亲眼目睹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 
 

6月10日,王洪光科长在电话中向记者证实,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那份“无偷税证明”,其落款处的印章确实是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盖的。

据王洪光科长介绍,“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是从2008年9月份左右开始纳入德州市开发区管辖的,其名称系由“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于今年年初变更过来的。

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皇明偷税。2010年1月25日,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却开具皇明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偷税、漏税、欠税”的绝对证明。

显然,德州两级国税局先后出具的文件“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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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光科长向记者坦言,对于皇明太阳能2008年9月份之前的情况,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并不清楚,此外,该局也没有设置相关的稽查部门,对企业是否存在偷税等情况也不掌握。

既然如此,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为何向皇明太阳能出具那份“无偷税证明”?

记者了解到,皇明太阳能是德州市开发区的纳税大户,其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2009年度纳税排名中位列第一。此外,在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日前印发的2010年山东省重点上市资源企业名单,皇明太阳能赫然在列。

为了纳税大户,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开具了“无偷税证明”,而为了企业上市,皇明太阳能提供了“无偷税证明”。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没有人能够解释“无偷税证明”究竟是如何出炉的。

此外,中国商报记者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查询平台上查询到,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个“违法违章”——“违规-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登记4380天。”“所属机关”为“德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

皇明太阳能成立于1996年,至今14年,而“逾期登记4380天”也就是12年。一家14年的企业,居然逾期12年未办理税务登记。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仍未对此作出解释。

2010年4月17日,在南京出席皇明3G中央热水机组技术发布会的皇明太阳能技术开发部部长张立峰向经济观察网独家透露称,“皇明股份今年就将在沪市挂牌上市。”

公司上市如果提供虚假纳税证明,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一位律师分析认为,如果皇明公司将上述“证明”作为发行申请文件向证监会报送,根据《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罚款30万元至60万元的行政责任,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罚款3万元至30万元的处罚。此外,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其股票发行申请,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

经销商:货款汇入黄鸣夫人账户

国税局:皇明不开发票涉嫌偷税

《“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偷税门”》一文刊发后,一些皇明太阳能经销商先后向中国商报记者反映,他们在经销皇明太阳能产品期间,皇明存在“不开发票”的情况。有经销商在经销皇明太阳能产品期间,被要求把货款直接汇入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夫人梁美意的个人账户。

来自陕西咸阳的经销商李文生向记者提供的7份“银行卡业务回单”显示,有7笔存款直接汇入梁美意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分别为:2005年9月23日5万5千元、2005年10月24日3万元、2005年11月1日5千元、2005年11月22日4万7千元、2006年1月19日5千元、2006年4月30日3万2千元、2006年5月1日3万元,总计为20万4千元人民币。 

货款被汇入私人账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李文生是个特例?还是全国其他众多经销商的典型代表?目前这一切都还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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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未透露姓名的律师对记者分析指出,公司货款直接汇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如果是公司通过正常决策程序决定的,则其行为只是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公司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客户将货款汇入个人账户,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公司是不是国有企业、货款汇入个人账户后有没有向公司归还等情形,分别可能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李文生还向记者提供了12份“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汇款人均为“咸阳市良友便民连锁总店人民路自选商场”,收款人为“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日期集中在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4日,总金额为46万3千元人民币,“汇款用途”均为“货款”。每份“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上均加盖有“中国银行咸阳人民东路分理处现金收讫”章或“中国银行咸阳人民东路分理处转讫”章。

“这些货款,皇明都没有给我开具发票。”李文生说。

此外,还有分别来自甘肃、辽宁等几位经销商反映皇明“不开发票”的情况。

对于皇明“不开发票”的行为,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王洪光科长对记者表示,不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根据该法第36条,“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位律师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一般而言,不开发票的根本目的在于偷税;但不开发票的事实还不足以作为认定构成偷税的直接依据。是否构成偷税,要看纳税义务人是否具有《刑法》第201条所规定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发票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许局长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欢迎提供相关材料,以便稽查局查处。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注意到:在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内,悬挂着这样的横幅——“把经销商当亲人,全心帮助经销商卖货”。在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内,张贴着这样的标语——“人民给我一份重托,我还人民一份信任”。

但愿皇明太阳能和税务局都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惟有如此,才能不失信于人。

链 接

《刑法》第201条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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