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电价附加配额交易、电费结算和监管要求等事项。
《通知》明确,此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其中,发电项目222个,上网电量84.44亿千瓦时,补贴金额约20亿元;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60个,补贴金额约1700万元;接网工程133个,补贴金额约5700万元。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补贴项目35个,补贴金额约1.4亿元。
此次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涉及2个区域电网公司和22个省级电力公司,交易金额约为8.85亿元。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省(区域)有11个,集中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分别是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东、新疆、宁夏、甘肃电力公司和东北电网公司(蒙东)、华北电网公司(冀北),将与广东、浙江、上海、安徽、天津、北京、山西、河南、湖南、湖北、江西、重庆和贵州等13个省市电力公司进行配额交易实现资金平衡。按《通知》要求,配额卖方按照配额交易方案向买方出售配额证,买方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汇入卖方帐户,完成交易。
《通知》要求,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8年下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存在资金缺口的11个省(区域),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结清2008年下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补贴,由所在省(区)价格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实施。配额交易完成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月结算电费。
《通知》强调,各地不得随意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区域、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