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近三成。通过法制手段,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月26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河北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时达成共识。
截至2008年底,河北省城镇既有建筑总量约8亿平方米,其中节能建筑只有1.18亿平方米,其他八成以上属于不节能建筑,通过改造节能潜在空间很大。针对河北省具有丰富的太阳能自然资源且技术相对成熟的情况,草案还专门对新建民用建筑利用太阳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运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资源。为规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草案规定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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