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息虚假
11月20日,乐山电力投资3000吨/年的新光硅业二期项目的投资意向已经敲定,21日被交易所紧急停牌,但迟至28日,乐山电力才发布了这份投资意向书。
宋一欣称,这一方面说明公司的危机处理能力存在缺憾,另一方面,只要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需及时披露的重大投资意向时,已经可能涉嫌信息虚假了。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参与投资新光硅业二期,对于乐山电力的现金流和业绩影响不可谓不重大。按照投资意向书,乐山项目拟总投资约22亿元,乐山电力方面按51%股权测算,投资额将达到11.22亿。截至2007年9月30日,乐山电力的资产总额为12.215亿,负债总额6.013亿,净资产为6.202亿。乐山电力将如何去筹措这11.22亿的投资?同时,尽管相关方面对于新光硅业的净利润概算尚未统一,但投资光伏产业对于2006年每股收益为0.21元的乐山电力而言,业绩提升方面的影响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可能内幕交易
从10月中旬开始,就在上证指数一路震荡下跌之时,乐山电力却是持续强劲上扬。以上证指数10月16日的阶段最高收盘为基准日,截至11月7日,上证指数跌8.05%,乐山电力涨33.5%,算得上是万绿丛中一点红。然而,在此期间,公司并未就股价的异常表现以及同时段市场传闻做出及时披露。
深圳一位唐姓律师援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在上述时点之前如果出现“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总投资为20多亿的多晶硅项目,从常理推断不可能在11月20日这一天当场拍板。各方面究竟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谈判的?“这个时间很关键,如果它恰好对应乐山电力在二级市场的异动时段,而上市公司又未就此履行任何澄清义务,那么它就可能涉嫌泄密,甚至可能有内幕交易。”宋一欣说。
各方讳莫如深
四川省电力公司作为新光硅业第三大股东启明星控股的控制人,以及乐山电力的二股东,对于新光硅业二期的谈判时间显得讳莫如深。
“请咨询上市公司。”四川电力宣传部的黄兴勇说。新光硅业的其他股东对此同样小心翼翼,不予回答。截至发稿时,乐山电力负责宣传的贺隆春仍未就具体谈判时间给予记者答复。
对于证券市场而言,如何才能避免出现类似杭萧钢构天价大单事件?对于投资者而言,如何才能保证信息的公平化?宋一欣认为,“法律法规对他们的限制已经很多了,关键是上市公司要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