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solarbe.com发布时间:2007-05-23 10:13: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等。
            水力发电价格和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        电价制定
            
            第六条 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
            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补贴电价标准为每kWh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
            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不贴电价。
            第八条 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第九条 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执行当地省级电网的分类销售电价。
            第十一条 鼓励电力用户自愿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电价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加上电网平均输配电价执行。
            
            第三章        费用支付和分摊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地县自供电网、西藏地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电力用户暂时免收。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计算,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算公式为: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全国加价销售电量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电网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售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全国加价销售电量=规划期内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用电量-西藏电网售电量。
            (2)电网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划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厂用电量
            (3)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成本×(1+增值税率)
            (4)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介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在国家未明确输配电成本前,暂将接入费用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计算。
            第十六条 按照省级电网企业加价销售电量占全国电网加价销售电量的比例,确定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分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计算公式为:
            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分担的电价附加额=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省级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加价售电量/全国加价销售电量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务院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实际支付的补贴电费以及发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与其应分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的差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调整。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批。

编辑: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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