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赔偿费用诉求,买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卖方退还已被没收的定金(101,240,743.37元),买卖双方在原购销合同下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纠纷。此前,ST聆达子公司金寨嘉悦与深圳捷佳伟创、常州捷佳创于
去年年初,“硅料四巨头”之一的大全能源一项与供应商之间的“天价”诉讼案引起市场高度关注,当时,原告方要求大全能源赔偿19.59亿元。这项诉讼案历时一年多后,现在又增新“转折”。4月16日晚间
他供应商合作,这构成对《业务合作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全能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88亿元等诉讼请求。2023年9月,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金额由3.88亿元增加至
要求向EPC进行垫费损失的索赔,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发电量损失原则上可以纳入违约赔偿范畴,但是实践中赔偿案例很少,原因在于举证难度过大。对于工期的结点约定,往往在实践中
恒星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全额投资建设光伏电站,乙方仍为甲方光伏电站项目的总包方,承担总包方的责任和义务。因履行原协议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同意按人民币 1,200 万元(不含税)向甲方赔偿,于本协议
实施评估的重要内容,有效预防重大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产生,制定规划区域资源能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环境质量改善等目标、指标性管控措施,探索多元补偿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
设备维修争议,深圳捷佳另案起诉要求支付维修费38.4万元。值得关注的是,捷佳系公司在诉讼中要求无锡光能对徐州光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及补充赔偿责任,涉及金额高达3.16亿元。对此,华东重机回应称上市公司
永久拆除的光伏发电系统约1.2MW左右,此外,风机塔筒及叶片产生的阴影将遮挡约12MW光伏发电系统。”该国企人员表示,“双方就1.2MW方阵拆除的赔偿意见一致,但在12MW的遮挡方阵方面的损失赔偿则
未能达成一致。”针对遮挡方阵,国企诉求是风电项目公司按成本价收购阴影遮挡区光伏方阵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修建等容量光伏系统,接入升压站并移交。但风电项目公司仅能赔偿0.23MW的遮挡发电损失,双方补偿差距巨大
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手续办理工作,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凡因上述手续不完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进行全部赔偿。2.4建设规模:本项目规划建设装机容量暂定10.00兆瓦;2.5要求工期:本项目各子项目
意向协议》仅为交易各方达成的初步意向,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尚未向其他交易方支付任何款项,《增资意向协议》解除后,协议各方仍需继续遵守保密条款约定,但交易各方均无需对本次交易的终止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双方拟
(2024)苏05民初1385号、(2024)苏05民初1399号,在该两个案件中公司要求天合光能停止侵权,并向公司合计赔偿人民币1亿元。目前这两个案件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