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没有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与上述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直接相关的进场道路、逆变压站、办公楼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征收
。
农用地经法定程序可以转为建设用地;而基本农田经依法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除非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才能占用,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文件中提到的滩涂、湖泊、荒山荒坡属于未利用地,鱼塘、农业大棚属于农用地范畴;废弃土地可能属于建设用地,如采矿用地。
综上所述,土地国有资源,开发光伏电站,必须了解相关的土地政
%;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组串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逆变器的最高输入电压不低于1000V。
第三章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第七条光伏基地建设采用电站片区
基础设施送出线路工程模式,以片区为单元分年度实施。为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要求、保证前期工作协调统一、提高建设质量,基地110kV、220kV 汇集站以及连接线路、交通道路、供水供电等作为片区基础设施由大同
)有序发展地面电站。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村集体土地租赁等方式,在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难以开发土地,以及养殖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
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综合利用效率不高的农用地鼓励发展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10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
(三)大力推进光伏照明。县城、中心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
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综合利用效率不高的农用地鼓励发展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10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三)大力推进光伏照明。县城
、中心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四)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在城市规划
租赁等方式,在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难以开发土地,以及养殖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综合利用效率不高的农用地鼓励发展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单个
项目容量不低于10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
(三)大力推进光伏照明。县城、中心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
土地,以及养殖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综合利用效率不高的农用地鼓励发展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10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三
)大力推进光伏照明。县城、中心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四)推进光伏建筑
农用地鼓励发展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10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三)大力推进光伏照明。县城、中心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村集体土地租赁等方式,在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难以开发土地,以及养殖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综合利用效率不高的
与现有其他农业设施功能一致,没有改变用地的农业性质,可以适用于现有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二是以光伏发电为主,附带农产品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或厂区绿化等。此类光伏发电设施与风力发电等新能源设施功能一致,用地
农业设施功能一致,没有改变用地的农业性质,可以适用于现有的设施农用地政策。 二是以光伏发电为主,附带农产品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或厂区绿化等。此类光伏发电设施与风力发电等新能源设施功能一致,用地性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