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工作。坚定不移抓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完善落实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市
,科学合理确定各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对于达到激励目标的市,免予考核能源消费总量。落实好国家关于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的要求。加强
方式,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市(州)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落实国家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减排能力。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各市(州),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市(州)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与排污许可
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推动新锐企业提升正向开发能力和品牌营销能力,打造一批细分行业领域专精特新、隐形冠军和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
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3.加大重大项目招引力度。优化招商环境,对绿色能源领域跨国公司、央企、主板上市公司来杭州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
合同中明确优质工程费用奖励标准,优化工程评优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市民获得感。提高质量监管效能。制定出台适应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监管措施,建立部品部件等工厂化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明确生产单位
质量责任,强化工厂化生产环节与现场施工环节质量控制的协同机制。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推进信息技术与现场监管的深度融合。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层级监督及考核,提升监督队伍专业化水平。(市住房建设局牵头
,提高绿色电力消纳水平。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自治区下达的激励目标的县(市、区),其能源消费总量在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详情如下:南宁市“十四五
‘以商招商’引进配套企业,对产业链招商成效突出的企业管理团队或个人择优给予奖励”,按照《合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执行。2.第二条中“对存量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
、200亿元的,分档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第四条中“支持光伏产业链重大创新研发、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对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
、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全面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十一)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增强能耗总量管理弹性,在政策激励和考核指标设计
权重。率先探索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将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分解到各区、各行业部门,研究制定考核评估体系。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工作突出的
体系和能源消费总量、环境质量、节能减排等目标考核体系。运用市场、信用、法治手段,加强对能源市场主体行为的持续性动态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消费和服务的认证机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采信认证结果。认真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鼓励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大力宣传节能及绿色消费理念
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
、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标准引领、科技创新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促进
低成本节能改造或新建工程以及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科研项目。研究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地区给予奖励。逐步规范和取消低效化石能源补贴。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全区各级财政投入
激励目标的设区市,其能源消费总量在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各设区市能耗双控考核。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有序实施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