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将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时间点起,执行现行电价政策。第十五条 各派出机构按照变动成本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辅助服务分摊标准,推动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新型储能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跨区送受电价格机制,按照受端基准价水平建立“基准价+浮动机制”。加强省内省间市场衔接。丰富省间交易品种,提高省间交易计划执行率,公平分摊省内省间偏差结算责任。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度拉大峰谷价差
改革委关于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及执行有关规定,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中长协保质保量兑现,有效控制煤电企业燃料成本。三是加大对电煤市场价格的监管。严格规范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行为,制止各类变相加价,打击
专用变压器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户,不再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
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执行现行电价政策。第十五条
各派出机构按照变动成本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辅助服务
》《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新型储能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发电机组和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适用本办法。抽水蓄能、地热能、农林生物质能等资源开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进行统一管理
条 激励方式授予开发权执行《加快推动多能互补电源建设的激励措施》(川发改能源〔2022〕721号)及其实施细则,按照申报、初核以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法人审核、报备等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市场化方式授予开发权
生物质能等资源开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进行统一管理,授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集中式光伏、风电资源开发归口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分布式光伏
两种方式授予,优先实施激励配置资源。鼓励市(州)通过市场化方式授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资源开发权。第十一条
激励方式授予开发权执行《加快推动多能互补电源建设的激励措施》(川发改能源
、天然气容量电费折价、辅助服务费用折价、代理购电用户分摊费用或分享收益折价等)、输配电价(含线损、交叉补贴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切实执行好电网企业
。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优化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方式,规范代理购电价格形成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
4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对峰平谷时段、大型商业用户电价机制调整进行了说明,将在6月1日起执行,详情如下:
: 00、22: 00-次日8: 00。1月、7月、8月和12月的13:00-15:00,增设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7、8月,大工业高峰电价在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上再相应提高2分,低谷电价在低谷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