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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 市及县不得擅自授予开发权

发表于:2023-04-29 23:46:36     来源:四川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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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四川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意见稿指出,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市(州)及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授予开发权,电网企业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严禁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名义建设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对日照小时数低、资源条件较差(光伏发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低于1300小时、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低于1800小时)的地区原则上不支持开发地面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资源条件、电网接入送出条件等,组织制定本地区年度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并报省能源局备案。列入年度建设方案且完成开发权授予的项目方可申报核准(备案)。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光伏、风电有序开发和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多能互补、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体系。在广泛征求相关省级部门和市(州)意见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为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12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邮编:610021

邮箱:scnyjxnyc@163.com。

联系人:丁成杰 电话028-86705940 邮箱scnyjxnyc@163.com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6日

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光伏、风电有序开发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适用本办法。抽水蓄能、地热能、农林生物质能等资源开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进行统一管理,授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集中式光伏、风电资源开发归口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开发权授予、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和市(州)光伏、风电发展规划。规划应与区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和协调。

第六条 省能源局组织开展光伏、风电资源普查,根据国家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资源普查成果统一组织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审定市(州)光伏、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按省能源局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市(州)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地区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出具用地、用林(草)、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意见,经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后,上报省能源局审定。

第八条 省能源局组织编制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的配套电网规划。电网企业按照网源协调、适度超前的原则,落实电网接入条件。

第九条 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和配套电网规划,应根据电力发展需求、土地利用条件、资源普查深度以及光伏、风电发电技术进步,进行滚动修编。

第三章 开发权授予

第十条 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的资源开发权通过激励和市场化两种方式授予,优先实施激励配置资源。鼓励市(州)通过市场化方式授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资源开发权。

第十一条 激励方式授予开发权执行《加快推动多能互补电源建设的激励措施》(川发改能源〔2022〕721号)及其实施细则,按照申报、初核以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法人审核、报备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场化方式授予开发权按照初步实施方案编报、初步实施方案审核、项目法人优选、审核和报备的程序办理。

(一)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并上报省能源局。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项目法人优选方式以及优选评比要素。

综合评价方式。采用多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优选项目法人,评价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能力、技术方案、开发进度、利益共享以及当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要求等。

电价竞争方式。明确开发技术、环保水保要求、土地政策等开发边界条件,光伏发电项目以上网电价为唯一竞争因素,风电项目以上网电价为主要竞争因素,通过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配置。

2.明确项目开发方式、目标、布局、开发规模、建设时序、配置方式和规模等;

3.明确项目场址与土地利用、林草地、环保水保等敏感因素的关系;

4.分析项目所在地区的电力消纳能力、电网接入和送出条件,接入送出条件作为初步实施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

(二)省能源局组织开展初步实施方案技术评审,提出是否具备开发条件的明确意见。对具备近期开发条件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滚动对外公布。

(三)对纳入省级项目库的拟开发集中式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明确拟采用的项目法人优选方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开展优选并形成实施方案,并将项目法人优选结果建议和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确认并向省政府报备。

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市(州)及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授予开发权,电网企业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第十三条 涉及跨市(州)等重大集中式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授予,根据市(州)的初步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核准(备案)光伏、风电项目需已完成资源开发权授予。

第十五条 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备案)。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备案,分散式风电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严禁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名义建设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对日照小时数低、资源条件较差(光伏发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低于1300小时、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低于1800小时)的地区原则上不支持开发地面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资源条件、电网接入送出条件等,组织制定本地区年度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并报省能源局备案。列入年度建设方案且完成开发权授予的项目方可申报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光伏、风电项目核准(备案)严格执行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和我省《四川省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2〕299号)。

第十八条 已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光伏、风电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光伏、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光伏、风电项目法人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承诺时间内完成核准(备案)、开工建设,逾期未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动作废,项目法人纳入我省新能源开发建设不良信用记录,2年之内不得参与我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同时核减所属集团开发规模。风电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浇筑为标志、光伏发电项目开工以第一根桩基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光伏、风电项目法人应在规定或承诺时间内建成投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对超期未建成投产的,由核准(备案)机关组织清理,对确因客观因素难以按期建成投产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无法建设的,视情况予以废止;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投产或中止建设的,相关企业不得参与我省近两年的新能源开发。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可参照本章监督管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规定、产业发展等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十四五”光伏、风电资源开发若干指导意见》(川发改能源规〔2021〕181号)《关于光伏发电、风电资源开发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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