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 I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要合理避让耕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用地保障管理的通知》,提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 I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要合理避让耕地,鼓励
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用地审批的规划依据。(二)科学选址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
I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要合理避让耕地
制”管理,稳妥有序推进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首批试点项目33个,2023年,新完成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00个。开展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工作。开展“百大精品”造地工程,2023年,新增垦造耕地6万
光伏发电项目。积极支持利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
,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I级保护林地。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养殖池塘等养殖区、限养区及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当经过
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严格落实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用地用林政策。(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草原局配合)6.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盘活集体林地
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展林下经济。支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部分国家储备林贷款资金发展林下经济产业,使用资金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不超过40%。(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和
效果评价及验收已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无须投标人承担费用,但须投标人做好配合工作。项目进场及施工全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用地、林地征占用、青苗补偿、道路修复、项目用地范围(包括集电线路路径)内相关设施迁改
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要求的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园地、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因采矿造成耕作层损毁
杂用、河道补水等方面广泛应用再生水,强化再生水生产和利用平衡。加强污泥资源化利用,有效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营养物质,在林地利用、园林绿化等方面因地制宜推广污泥土地利用,探索污泥的资源化利用途径,实现污泥
应依法依规予以支持。跨越林地的输电线路优先采用高跨设计,对确需采伐林木或占用林地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提供支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电力项目选址选线工作予以支持,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
,推行电网项目前期专题“多审合一”,重大项目并行开展规划选址论证、社会风险评估、核准评估等流程,报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依法依规简化土地划拨、林地使用、施工许可、消防
建设复合光伏项目的,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直至2023年4月,国家又出台《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禁止光伏项目占用耕地和林地,这一系列举措无不体现出国家对耕地保护的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