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结合规划评估结果,征求相关部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研究并提出调整建议,按照有关要求报原批准机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三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4〕1164号)第二十二
,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玉清,以及来自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相关科研院所的业内权威专家和全国各地的行业领军企业负责人300余人齐聚一堂,见证储能分会的成立,共商储能产业发展大计。中促会储能分会
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到2027年,基本形成多部门协同的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
,以及原省界收费站用地、边坡、隧道出入口、隔离带、互通立交、匝道圈中的土地建设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积极推广柔性输配电、智慧调控、构网型储能、浅层地热利用等新技术,支持公路沿线规划建设源网荷储
发展。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省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省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
工作日。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
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第七条
省能源局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
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推动本行政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
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当前全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实际
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一、严格规范分布式光伏类型和内容(一)明确项目执行范围。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除国家明确的四类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开展接入工作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原文如下: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除国家明确的四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光伏项目按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利用
且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变更备案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有上网模式变更需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在5月1日前提出按原政策执行的
意愿、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基础上,优先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2、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4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
4月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指出,紧密围绕国家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大需求以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引领能源革命为核心,遵循专项
:任务书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原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国家能源局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