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等行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电网专项规划
的项目可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另外,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计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鼓励模式: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
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四)加强规划统筹。省级
办理变更手续外,相关土地用途、权利类型备案后5年过渡期内保持不变,期满后按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支持“高速+光伏”。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牵头编制“高速+光伏”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
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对于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要件齐全的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符合规划条件的服务区等附属经营场所按政策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
。项目投资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非自然人投资开发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对整村或规模
”,对建档立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首要责任,当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应第一时间变更档案信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十一)保障光伏电能质量。新建分布式光伏
工作日。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
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备案时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细则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
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分别备案但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
,设站规模居全省首位。高标准建设运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突破1900家。(三)区域战略全面推进。一是黄河重大国家战略深入落实。济南市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已形成
乡村区域综合型试点,乡村振兴片区建设获省委、省政府督查激励。(四)城乡环境持续优化。一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完善。《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获国务院批复。全面开展城镇开发边
,是区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是有关地方各级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要自觉接受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用海
之年愈发凸显。从“十三五”的土地两税问题,到“十四五”初的国土三调数据融合,以及中期自然资源部对光伏禁用耕地、渔光政策的调整,再到当下各省结合省内情况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因用地问题终止的光伏项目已达数十
变更、调整后,随着装机规模的不断上涨,光伏可利用地越来越紧缺。此前光伏們在去年《超30GW指标被取消,光伏开发越来越难了》一文中已经观察到光伏一系列用地、用林、用水、用海等方面的政策收紧,但随着部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新恢复耕地一次性建成高标准农田。文件强调,要稳慎推进地类调整工作,涉及地类调整地块和耕地垦造地块,均应在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后,方可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土地预审等相关用地手续。文件要求
、“一刀切”,更不得强行开展。需要指出的是,涉及地类调整的,需通过日常国土变更或年度国土变更完成地类调整成果确认后,方可开展项目土地预审、用地审批及土地供应等相关工作。对因权属、补偿标准、后期管护责任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