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细则》指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度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地方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加强项目运行情况监测评估,对于出现两年上网电量比例超50%的项目,设置防逆流设施,后续不允许上网。
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不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不低于50%。
10月20日,湖南岳阳市发改委发布岳阳市2025年第四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发容量,有7个黄色预警区域,5个绿色发展区域,剩余可开放总容量26.86万千瓦。
10月15日,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印发。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机关应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向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兰予以提醒,经提醒后项目仍未作出处理的,备案机关移除项目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公告指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装备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文件明确,扩大国内有效需求。依托能源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稳定电力装备需求。加快推进陆上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推动海上风电规范有序建设,积极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水风光一体化开发。
文件提出,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鉴于近年来福建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
意见稿表示,除上述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50%以外,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后视情况调整。
8月22日,北京市延庆区发改委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既有建筑建设,应充分考虑建筑承载能力、安全性和合理性。第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