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54号),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各地新能源平衡发展,提高可再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相关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推动全区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
2015年10月,内蒙古质检院关于筹建自治区光伏发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方案获得了内蒙古质监局的批准。中心建设方案的获批,为争取国家中心落地内蒙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期,一些地区来文,要求对光伏电站建设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无论永久占地还是租赁占地,均形成了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事实,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对于电站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保持原状及原有农牧业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近期,一些地区来文,要求对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
2015年度新增8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最多,都是8万千瓦。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201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5%,到2020年达到20%。其中,2015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限电率分别控制在15%和6%以内。具体额度分配到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电网公司负责人的重要指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之前五期共介绍了17个省的光伏政策,本期是最后一期分省介绍,主角是:大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以及前两天刚出台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