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改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发改委发布时间:2016-01-26 08:31:5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推动全区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能效“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产品、企业或单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对于提高全社会节能降耗积极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内政办发〔2014〕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实施范围

(一)基本思路

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全区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定期发布自治区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机构名单和终端用能产品目录,以及能效指标,树立能效标杆。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公共机构追逐能效“领跑者”。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自治区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完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能效准入门槛。

(二)实施范围

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范围包括三类: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和终端用能产品(以下简称用能产品)。

1.高耗能行业

综合考虑我区高耗能行业的发展规模、能源消费、节能潜力以及能耗统计、计量、标准等情况,在火力发电、原煤开采、炼焦、水泥、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等行业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以后逐步扩展到煤炭洗选、烧碱、钢铁、煤制烯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有色金属等其他高耗能行业。

2.公共机构

按照同类可比原则,对公共机构进行合理分类。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评价的规范性,先以政府机关、高等院校为重点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逐步涵盖教育(中小学)、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各类型公共机构。

3.用能产品

按照国家《能效“领跑者”实施方案》确定的实施范围、基本要求和入围方式,结合自治区实际,适时组织具备竞争力的相关企业参与申报国家能效“领跑者”。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1.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需满足以下要求:

(1)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且为行业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均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量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经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能耗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建设。

(4)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

2.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需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在自治区同类公共机构中处于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十二五”期间均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建立了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4)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入围和发布

1.入围方式

自治区能效“领跑者”的入围采取“自愿申报、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方式。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由企业向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把关,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围企业名单。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由公共机构向自治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把关后,联合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入围机构名单。

2.公示与发布

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入围名单及能耗、能效指标等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质监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能效“领跑者”名单及能耗、能效指标进行公告。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

在执行国家能效“领跑者”制度激励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自治区激励政策,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

1.授予自治区能效“领跑者”称号

对入围企业(单位)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能效‘领跑者’”称号,鼓励入围企业在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中使用能效‘领跑者’称号,可在企业(单位)显著位置标注“内蒙古自治区能效‘领跑者’”字样。称号有效期为一年。

2.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

按照国家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指南,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对标,通过采取自身“纵向”对标与能效“领跑者”间“横向”对标相结合的方式,查找差距、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持续改进。及时总结能效“领跑者”的节能最佳实践,广泛开展节能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培训,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3.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自治区能耗和能效标准

加快修订自治区高耗能产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自治区能耗限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能耗准入门槛。建立能效“领跑者”指标与自治区强制性能效标准衔接的机制,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标准体系。

4.强化能效“领跑者”指标运用,发挥示范效应

根据能效“领跑者”指标和能耗、能效整体水平,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转化为制定节能目标、开展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建立能效“领跑者”案例库,适时向社会发布能效“领跑者”案例,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5、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能效“领跑者”单耗指标、能效水平、质量性能等监督检查,将能效“领跑者”列为自治区节能监察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单耗指标弄虚作假、能效虚标、认证不符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入围资格并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申报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对因客观原因导致单耗或能效指标不稳定,不能达到能效“领跑者”标准的,取消其“领跑者称号”。严禁冒用“内蒙古自治区能效‘领跑者’”称号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加强能效“领跑者”企业(单位)能耗数据采集监测工作,鼓励企业(单位)将主要能耗数据报送至自治区能耗数据监测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统筹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工作调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制度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能效“领跑者”指标的政策采信力度,把能效“领跑者”指标作为能评、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严格能评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和设备。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三)加强宣传推广

宣传普及能效“领跑者”制度,扩大制度影响。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大众传媒,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推介会等形式宣传能效“领跑者”,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28日

单位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与应对气候变化中心(加挂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培训中心牌子)是隶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当于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承担节能政策、法规、规划及管理制度等研究任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论证,提出评审意见;组织开展节能(含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和新机制推广;开展节能、信息发布及咨询服务;承担能效标识管理;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和组织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开展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培训、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等;开展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绿色低碳发展试点工作;承担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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