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淄博淄川法院寨里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光伏设备财产损害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系一家光伏新能源企业,此前与合作方共同开发光伏项目,约定由原告全额出资采购光伏设备,在客户刘某的土地上搭建光伏电站,电站及配套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024年12月,因涉案土地存在违规问题,当地镇政府依法拆除了项目光伏组件,并明确剩余配套配件无需处置、就地留存。后续原告巡查时发现,留存的全套光伏配套设备不翼而飞,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派出所排查核实,涉案设备系被告邹某擅自取走。原告与邹某此前无任何交集、互不相识,认为邹某无任何合法依据私自占用企业财物,且光伏设备长期露天存放极易损毁,存在贬值、报废风险,遂诉至法院,要求邹某赔偿4万元财产损失。
案件初期,双方对立态势十分严峻,庭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原告维权态度坚决,拒不接受调解,执意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承担责任;被告则抵触情绪强烈,始终隐瞒设备存放位置,拒不配合沟通,纠纷化解阻力重重。
面对僵持的局面,承办法官崔国梁没有简单依据当事人诉求推进诉讼程序,而是坚持溯源解纷,耐心细致梳理案件细节、逐一向双方核实情况,最终查清纠纷并非恶意侵权引发,而是一场认知偏差导致的误会。经查,原告曾委托一名非公司在编的中间人拓展光伏安装业务,该中间人通过邹某对接,促成了案涉光伏项目落地。邹某主观上误认为该中间人代表原告公司,自己凭借人脉促成项目合作,理应获得相应介绍报酬。现因迟迟未收到自认应得的酬劳,邹某便私自留存光伏配套设备,以此向原告索要介绍费,双方矛盾就此彻底激化。
找准矛盾核心后,承办法官精准施策、双向疏导,开展精细化调解工作。针对被告邹某,法官结合法律法规及案件事实,清晰厘清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劳务、合作约定,其索要介绍费无法律依据,私自占用他人财物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案释法打消其错误认知;针对原告企业,法官耐心安抚其情绪,如实告知纠纷起因是认知误会,并非对方恶意侵占财产,为双方搭建起平等沟通、化解隔阂的桥梁。
法官的多次主动对接与反复沟通劝导,逐步打消了被告的抵触心理。邹某终于如实告知,涉案光伏设备被妥善存放于自家山中养殖场内。获悉情况后,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原告工作人员共同前往现场实地查验,经双方共同核验确认,全套光伏配套设备保存完好,无破损、无遗失,完全能够正常投入使用,可完整返还原告。
案件延伸
所谓“光伏居间人”,是指连接光伏项目与项目承接方的“中间人”,他们往往在当地具有相当的资源和人脉优势,利用信息差获利。光伏项目涉及投资方、建设方、业主和居间方四方利益,居间方赚取的是发现和敲定项目的中介费用。
然而,正是这种“非正式”的合作模式,埋下了大量风险隐患。
风险一:身份模糊,权责不清。大量光伏企业依赖非在编的业务员、介绍人拓展项目资源。这些“编外人员”与公司之间往往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法律地位模糊。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很难切割与这些人员的行为关联,而居间人也容易因权责不清而采取极端手段维权。
风险二:报酬约定缺失,争议频发。居间费的标准和支付条件往往是纠纷的高发区。目前分布式光伏项目居间费集中在0.03–0.08元/W,但很多项目在启动时并未以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报酬标准和支付节点。一旦项目落地后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居间方便可能采取扣留设备、阻工等方式“自行维权”——本案中邹某的做法正是典型案例。
在分布式光伏项目高度分散、下沉市场的现实下,居间人角色短时间内难以被替代,类似的居间费纠纷在光伏行业并不鲜见。内蒙古乌达区法院就曾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中介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居间费诉求。对比可见,书面合同是居间人权利保障的基石——没有书面约定,所谓的“介绍费”主张在法律上几乎没有立足之地。
一起4万元的纠纷,以调解撤诉收场,堪称圆满。但它给光伏行业敲响的警钟,远不止4万元。在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日益下沉、居间人角色愈发普遍的当下,如何管好“编外人员”、守好设备权属、把好合规关口,是每一家光伏企业都必须回答的命题。把账算在事前,总比事后“糊涂”要强。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606/18/500245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