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天宜新材(SH:688033)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江油天力新陶碳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宜新材全资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邦银金融支付租金及留购价款36,038,221.9元;
2、被告天力新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邦银金融支付违约金 (以每期逾期租金为基数,自每期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天力新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邦银金融律师代理费60,000元;
4、被告天宜新材、吴佩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天力新陶追偿;
5、原告邦银金融有权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邦银金融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宜新材表示,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被告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该判决最终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会对公司的现金流、 资产状况以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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