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下发《广东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补充细则》。文件明确:
1. 新能源三种参与电力市场方式
(1)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可同时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中调及以上新能源场站:全部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
110kV电压等级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2025 年底前,实现全部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
(2)聚合为发电类虚拟电厂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可同时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
相关准入要求按照《广东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3)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不能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
其中,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市场的新能源交易单元(含发电类虚拟电厂)可参与年度、多月、月度、周及多日等周期的中长期交易,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中长期合同的量价、曲线等内容。
2. 新能源项目参与各绿电交易
新能源项目参与各绿电交易时,卖出绿电不得超过上网电量扣减机制电量。
其中,对于标的为未来月份的绿电交易,电能量部分与常规中长期交易共用月度净合约量、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
售电公司的买入绿电不得超过售电公司绿电零售用户当月的实际用电量,在确保绿电溯源的前提下,允许售电公司转让满足其绿电零售用户需求外的剩余绿电电量。
3. 新能源项目不再执行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
新能源交易单元不再执行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不再纳入用户侧偏差考核电费分享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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