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专家联合撰文:构建信息透明、共享共赢的电力零售市场新生态

来源:中国电力报发布时间:2025-11-25 08:59:03

构建信息透明、共享共赢的电力零售市场新生态

清华大学电机系   夏清 郭鸿业

北京清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战略咨询部   陈雨果 费云志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售电侧市场建设成效卓著,已初步构建成规模位居全球前列、市场主体多元包容、运行机制持续完善的电力零售市场体系。然而,在高比例新能源加速并网、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步入深水区的双重背景下,当前以“电量批零价差”为核心逻辑的零售市场商业模式,已逐渐难以适配能源转型与市场深化的新形势、新要求。一方面,批零价差主导的盈利模式,天然使得用户与售电公司陷入“零和博弈”困局,部分售电公司、居间商借助信息不对称优势谋取短期利益,不仅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公平秩序,倒逼地方政府不得不介入干预——部分省区已出台 “一刀切” 式的计划手段对售电公司收益进行直接限制,这既违背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原则,也制约了售电侧市场的活力释放;另一方面,现行以计划方式核定的峰平谷电价机制,价格信号的时效性与精准度不足,难以有效激励负荷侧开展精准实时互动,无法充分激活全社会量大面广的灵活性调节资源,这与新能源大规模消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现实需求形成突出矛盾。在此背景下,中国电力市场正迫切呼唤一场以“价值传导”与“价值共享”为核心的零售市场深刻变革,通过重构商业模式、完善价格机制、拓宽服务边界,推动零售市场从“价差套利”向“价值创造”转型,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一、我国电力零售市场发展现状

1. 市场主体繁荣发展,竞争格局初步形成

截至2025年8月,全国售电公司数量已超过4200家,国央企、民营售电公司百花齐放,为97万用户提供了购电选择权,多元竞争格局基本形成。然而发电背景的售电公司凭借电源侧成本优势,在零售市场中占据主导性地位。针对高度集中可能带来的市场竞争不足问题,国家及各地政府针对售电公司提出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及收益监管措施。

2. 零售套餐丰富多样,服务内涵不断深化

各地交易中心积极创新,以“批零价格”管理为核心,推出“菜单式”零售套餐,引入“分时”与“批零联动”等因素,并建立电力零售交易平台,有效简化了用户交易流程,规范了交易行为,一定程度上传导了批发市场价格信号,推动零售业务逐步走向标准化。同时,随着虚拟电厂的快速发展,部分地区也开始推出与用户调节能力相关的零售套餐,售电公司服务模式逐步多元化,服务内涵进一步延伸。

3. 市场政策日趋完善,实施细则持续优化

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国家陆续出台《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基础制度,各地也建立健全零售交易细则,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框架。同时,为解决售电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部分地区设置售电公司批零价差上限,保障终端用户利益。

总体而言,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实践,伴随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基本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电力零售市场已初步构建起 “批发市场价格与售电价格联动、市场主体多元竞争、用户选择丰富多样” 的市场化形态,为后续市场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当前零售市场面临的挑战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深化,高比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的间歇性和波动性特征,使得传统“源随荷动”的电力平衡模式面临巨大挑战,系统对低成本灵活性资源的需求已从过去的“辅助补充”转变为“刚性支撑”。随着分布式能源、储能及电动汽车的普及,用户侧蕴藏着巨大的调节潜力,然而当前零售市场仍以“电量批零价差”为核心盈利逻辑,该机制缺乏对分散资源聚合、规模化参与系统调节的高效激励与精准引导,难以将用户侧调节潜力转化为实际的系统灵活性资源,形成了“潜力待释放”与“机制不匹配”的突出矛盾。

1. 零售市场信息透明度与传播效率有待提升

信息透明是市场公平的前提。目前,受主体数量巨大、规则原理复杂、信息获取渠道有限等因素影响,面向公众的电力市场信息传播和政策规则解读工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批发市场价格信号的复杂性也提高了普通用户的认知与决策门槛。尽管线上零售平台提供了标准化套餐,但用户难以合理评估自身用电曲线在批发市场的实际价值,也难以在众多套餐、价格选项中作出理性选择,这导致大量市场化用户选择依赖居间商渠道签订零售合约,必然导致零售线上平台利用率不足,部分居间商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利,不仅损害用户实际利益,还间接增加了售电公司的获客成本与竞争难度,削弱了市场整体竞争活力,形成“信息壁垒→用户依赖居间商→平台低效→市场竞争弱化”的恶性循环。

2. 零售市场须打破同质化竞争格局

目前零售市场仍以“赚取电量价差”为主要盈利方式。发电企业背景的售电公司凭借资源优势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独立售电公司面临更大竞争压力,不得不依赖中间渠道获客、并压低报价;同时,为保护用户利益,部分省区出台售电公司批零价差收益上限管控政策,不但难以改变发电背景售电公司可通过内部结算转移绕开收益限制的实际优势,也限制了独立售电公司在业务创新和增值服务上的投入意愿和能力,降低了市场活力,必然导致零售侧服务同质化,用户黏性不强,最终影响需求侧灵活性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3. 零售电价机制需更好适应新能源发展需要

在新型电力系统中,市场价格信号应能精准反映电能的时空价值,并为灵活性调节资源提供明确的经济回报。然而当前传导至终端用户的批发侧价格多为一定周期内的现货市场均价,且联动比例有限;加之零售套餐中缺乏对资源聚合、资源调节等服务的合理的定价和收益分享机制,导致面向终端用户的电价信号钝化且部分扭曲,难以真实反映新能源波动产生的系统实际供需变化,也限制了售电公司新业务模式的价值空间。

4. 售电公司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的功能定位亟须提升

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售电公司从“中间商”转变为聚合管理用户侧分布式资源的“价值整合商”。当前的零售市场规则侧重于规范交易行为和防范套利风险,在支持终端用户参与系统调节、售电公司创新商业模式等方面有待深化改革。当前虽然政府对所有售电公司应用实现了标准化套餐并加强收益管制,解决了短期暴利问题,但可能会降低它们开发和利用用户侧可调节资源的积极性,导致新型主体的运营商因缺乏明确的盈利预期而失去创造增量价值的活力;另一方面,尽管部分地区出台了虚拟电厂相关交易规则,但由于聚合资源规模限制、利益分配模式不成熟、不透明等因素,用户侧参与现货市场调节互动多为试点开展,尚未进入常态化运营。

总体而言,当前零售市场在信息披露、商业模式、价格机制和主体功能等方面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当市场出现问题时,不能沿用“强化行政管制、压缩市场空间”的计划思维,虽可能短期缓解局部矛盾,却会进一步弱化市场活力,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总体方向相悖。市场出现的问题,还是需要采用市场的方式解决,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及时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满足激励相容原理的监管模式,激发市场活力的商业模式,推动零售市场从“价差套利”向“价值共享”模式转变,加快构建能够激励用户侧资源广泛、高效参与时空供需平衡的零售市场新生态。

三、构建以价值共享为核心的零售市场新范式

1. 构建从批发到零售的信息传导体系

构建高效透明的信息传导体系是激活零售市场的先决条件。在机制层面,核心是“双向透明”:批发市场中,应向售电公司开放更精细、更全面、更准实时的批发市场信息数据,支撑其创新交易产品,激励其根据批发侧市场行情开展更为精准、精细的交易决策;零售市场中,应建立强制性的售电公司关键经营信息披露机制,电力交易中心应按月度披露售电公司历史售电收益、购电成本、收益共享比例等情况,为终端用户选择售电公司提供有效、及时的决策依据。在服务层面,关键在于“有效触达”,要发挥基层供电局作为独立第三方在用户入市服务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其服务网络优势,面向海量终端用户以更加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市场教育与信息解读,培育售电市场,解决国家级、区域级、省级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有效触达终端用户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电力交易平台应提供支持用户选择售电公司决策的便捷工具,根据用户历史用电曲线特性、历史批发价格、售电价格等信息,形成用户批发购电成本量化参考,将复杂的市场信息转化为用户“可理解、可操作”的决策依据。通过信息透明与服务有效触达的协同,激发终端用户“用脚投票”的市场力量,激活其参与市场的活力与动力。

2. 构建以“价值共享”为核心的新型商业生态

在信息透明与监管边界明确的制度基础上,零售市场最终应推广基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逻辑的新型商业合约,推动售电公司与用户从传统的买卖关系转变为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售电公司可基于用户的用电负荷基线、批发市场价格预测、市场分摊费用、自身运营成本等因素与用户约定双方认可的基准代理价格,政府可对基准代理价格以及基准价格对应的售电公司批零价差收益做上限限制,保障用户的基本利益底线。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激励售电公司通过自身的交易决策能力、资源聚合能力,组织用户在负荷基线基础上进行需求响应,所创造的增量收益应不作为其收益上限约束范围,而应激励售电公司与用户通过收益分成等方式共享。同时,售电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服务能力、历史履约情况等需纳入经营信息披露范畴,作为用户选择的重要参考要素。

这种价值共享模式将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的“零和博弈”转变为“正和共赢”,也体现了“稳保障”与“强激励”相协同的零售市场管理导向。一方面,对市场感知弱、调节能力有限的用户,通过售电公司收益限制措施保障其价格稳定;一方面,对价格敏感性强、具备调节能力的用户,通过增量收益分成模式激励其提供需求侧响应资源,帮助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上降低成本,售电公司也更有动力提升自身的交易决策和用户管理能力,形成“用户获益→售电公司创新→系统成本降低”的良性循环,最终推动零售市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零售市场作为连接批发市场与终端用户的关键纽带,其机制有效性直接决定了需求侧资源的激活效率。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深化背景下,要求我们通过更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当前零售市场同质化竞争、信息不对称、价值传导不畅等瓶颈,构建起灵活高效、公平合理、共享共赢的新机制,充分激励售电公司发挥“市场组织者”作用,将分散在千家万户的用电弹性转化为规模化的系统调节能力,形成“供需双向互动、价值高效流转”的强大动力,为高比例新能源提供低成本、规模化的消纳路径,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在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更经济、更高效地向绿色低碳目标迈进,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坚实的电力市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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