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36号文竞价:电价0.3964~0.2元/度、12年;机制电量48.6亿度、单体90%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10-30 08:16:41

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印发《关于2025—2026年度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文件:

(一)电量规模。机制电量总规模为48.6亿千瓦时(按全年计算,下同),其中,风电为22.6亿千瓦时,光伏发电为26亿千瓦时。

(二)申报充足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价申报充足率均为120%。

(三)机制电量比例。单个项目机制电量申报比例上限为90%。

(四)竞价上下限。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价上限均为0.3964元/千瓦时,竞价下限均为0.2元/千瓦时。

(五)执行期限。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均为12年。

原文如下: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

关于2025—2026年度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价格〔2025〕1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电力、重庆市电力交易中心、三峡水利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5〕125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5〕1252号)规定,开展2025—2026年度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价主体

(一)主体范围。2025年6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期间全容量并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二)组织分类。分风电、光伏发电两个类别,分别组织竞价、出清。

二、竞价参数

(一)电量规模。机制电量总规模为48.6亿千瓦时(按全年计算,下同),其中,风电为22.6亿千瓦时,光伏发电为26亿千瓦时。

(二)申报充足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价申报充足率均为120%。

(三)机制电量比例。单个项目机制电量申报比例上限为90%。

(四)竞价上下限。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价上限均为0.3964元/千瓦时,竞价下限均为0.2元/千瓦时。

(五)执行期限。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均为12年。

(六)单个项目机制电量申报上限计算公式(具体结算电量根据项目实际电量、差价结算方案等规定执行)。

单个集中式项目机制电量申报上限=装机容量(交流侧)×该类型电源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1-厂用电率)×机制电量上限比例。

单个分布式项目(含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机制电量申报上限=装机容量(交流侧)×该类型电源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1-最低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机制电量上限比例。

1.“最低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第五条和重庆市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的《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渝能源电〔2025〕56号)第四条执行。无相关规定的项目,“最低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按0计算。

2.“该类型电源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为全市该类型电源2022—2024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其中风电为2112小时,光伏为834小时。

3.“厂用电率”为全市该类型电源2022—2024年平均厂用电率,其中风电为0.8%,光伏为1.3%。

三、其他事项

(一)存量新能源项目名单由国网重庆电力负责通过网上国网、新能源云平台公示。

(二)国网重庆电力在本通知印发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国网、新能源云、供电营业厅以及95598网站发布年度竞价组织公告,明确竞价流程、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10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和竞价组织公告向已投产新能源项目(含集中式和分布式),已纳入专项规划或方案并获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未投产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及电网企业已经出具接入系统答复意见(《现场勘查工作单》《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研究答复单》或《接入系统方案答复单》)的未投产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告知到位。

(三)竞价最终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另行公布。

(四)未尽事宜,根据《重庆市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执行。

竞价监督电话:023-67575563(工作日)

竞价监督邮箱:cqwjjsjc@sina.com

附件:1.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和预期投产承诺书(示范文本)

       2.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协议(示范文本)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1 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和预期投产承诺书

(示范文本)

我单位(本人)已认真阅读相关政策文件,自愿参与重庆市2025—2026年度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工作,对竞价过程中填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的有关材料,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竞价信息填报承诺

1.真实性承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传文件文本与相关原件完全一致。

2.完整性承诺。承诺已按要求提供全部必要信息及证明材料,未隐瞒、遗漏或篡改任何关键内容。

3.配合义务承诺。我单位(本人)承诺及时配合对填报信息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充信息或修正不实信息。

4.信用承诺。我单位(本人)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没有处于被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确认禁止参与竞价范围和处罚期间;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履约承诺。机制电价竞价由新能源项目自愿参加,相关风险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参与竞价产生的边际机组入选电量小于申报电量规定比例时,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视为自愿放弃竞价结果;因操纵市场、串通报价或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取消项目未来三个年度竞价资格。

如因我单位(本人)提供信息不实或不完整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纠纷、经济损失、行政责任等),均由我单位(本人)全部承担。

二、全容量并网承诺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在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开发建设(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名称为,项目状态为(已投产/在建/新开工),项目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该项目于年月日核准(备案),核准(备案)号为,核准(备案)规模万千瓦。

按照《重庆市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要求,现承诺如下:

1.申报项目核准(备案)容量为兆瓦(MW),承诺在年月日前实现全容量并网。

2.承诺申报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较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日晚于6个月以上时,自愿接受《重庆市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的处理方式,并同意将本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公司信用记录,由“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归集、公开并合规应用。

(此页无正文)

承诺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注:承诺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主申报竞价的自然人户主本人。

附件2 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协议

(示范文本)

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协议(以下简称“差价协议”)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5〕1251号,以下简称“1251号文”)《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5〕1252号,以下简称“1252号文”)相关要求,与新能源发电项目签订,仅处理与新能源机制电价有关的差价电费结算问题,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买方):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电网经营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在________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为第种企业(个人):

(1) 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从事发电业务的新能源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于________年月日实现并网发电的风电场(机组)/光伏电站(阵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箱: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适用于分布式发电(自然人):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邮箱: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在_____________拥有/兴建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_______兆瓦(MW)的风电场/光伏电站(除本协议条款特指某种发电类型外,以下统称为“电厂”)。

(2)电厂已/将并入甲方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文本:

本协议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

第1章 协议解释

1.1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2章 协议电量

2.1本协议根据新能源发电项目投产情况,机制电价差价协议电量比例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对2025年6月1日(不含)前已投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当期新能源发电项目自主接受机制电价差价协议电量比例为%(不得高于1251号文确定的机制电量比例上限100%且不得高于上一年比例%)。

机制电价差价协议电量=实际上网电量×新能源发电项目自主接受的比例。

(2)对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通过竞价确定纳入机制电价差价协议电量规模,本年度电量规模为兆瓦时,该规模对应的纳入机制电价差价协议电量比例为%。

纳入机制电价差价协议电量比例=纳入机制电价差价协议电量规模/项目预测年上网电量。

2.2纳入机制电价差价协议的电量不得参与绿电交易。

2.3电网企业根据新能源项目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与按2.1条确定的比例计算机制电价差价协议月度电量。

按2.1条方式(1)确定机制电价差价协议电量比例的,电网企业不对年度实际执行的机制电量规模进行清算。

按2.1条方式(2)确定机制电价差价协议电量比例的,若按2.3条计算的各月度协议电量累计小于2.1条方式(2)中规定总协议电量,则缺额部分电量不再执行;若按2.3条计算的各月度协议电量累计达到2.1条方式(2)中规定总协议电量,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2.4新建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差价协议起始时间按1252号文第十八条执行。

2.5差价协议电量以2.1条协议电量为基准,经2.3条、2.4条调整之后确定最终用于实际结算电量。

第3章 新能源机制电价

3.1新能源机制电价根据新能源项目投产情况,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对2025年6月1日(不含)前已投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新能源机制电价按照1251号文规定确定,机制电价差价协议价格为:396.4元/兆瓦时。

(2)对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并网发电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按照1251号文和1252号文规定通过竞价确定,机制电价差价协议价格为:元/兆瓦时。

3.2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为乙方上网侧价格,此价格为含税价格。

3.3其他相关约定

3.3.1在本协议期内,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电价文件,则按新的电价文件执行。

3.3.2其他:。

第4章 结算参考价格

4.1机制电价差价协议结算参考价格根据同类型项目月度实时市场节点加权均价确定。

第5章 协议电量计算、结算和支付

5.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差价协议价格与结算参考价格进行差价结算,无需实际交割电量。差价结算电量以本协议双方约定的差价协议电量为准。

5.2电费计算

本协议应结差价电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电费=每月执行机制电量×(差价协议价格-同类型项目月度实时市场节点加权均价)。

其中,差价结算电量以2.5条规定为准。

5.3结算和支付方式

5.3.1差价电费按照电能量电费结算要求进行管理。

5.3.2电网企业根据本协议出具差价电费结算单,差价电费结算单应当详细列明协议双方、协议品种、协议电量、协议电价、结算参考价格及结算金额。

5.3.3机制电量对应绿证统一划转至市级专用绿证账户。

5.3.4新能源企业差价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或分享。

第6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6.1本协议在1251号文和1252号文的相关要求及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者协议专用章。

(2)已签署并网调度协议并生效。

(3)新能源发电项目已经实际投产。

6.2存在下述情况的,本协议作废:

(1)新能源项目实际投产时间较申报投产时间晚于6个月。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同失效的情况。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6.3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6.4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到期后自动延期1年,延期次数不限;若任何一方存有异议,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协议期限届满前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本协议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6.5 对于协议文本内容需要修改的情况,在本协议6.3条规定时间或6.4条最近一个延期时间期满前3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7章 争议处理

7.1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解。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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