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棒杰股份(SZ:002634)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109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439.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391323为基数,自202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
2、驳回原告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757元,由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前,棒杰股份子公司扬州棒杰、棒杰新能源因与迈为股份买卖合同纠纷案收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棒杰股份表示,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取得终审判决、裁决结果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及仲裁事项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数据须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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