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大全能源(SH:688303)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兵08民初1号】,一审重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2、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2,997,088.25元;3、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297,088.25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驳回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显示,案件受理费3,766,242元(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已预交990,015元、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已预交9,834,485元)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多缴纳案件受理费7,058,258元,应予退还。由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负3,749,572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670元,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大全能源表示,根据一审重审判决,本次判决需由公司承担金额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重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本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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