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

来源: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06-18 10:02:00

6月17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到,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年度最高1亿元的支持。

同时,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对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收入增速连续两年2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50%,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上年收入增速20%以上,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对新注册(含迁址)的企业,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2千万,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金实缴超过10亿元,落户当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3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详情如下:

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高质量发展,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局起草了《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办法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xqxny@tht.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日新道188号1号楼新能源产业局(邮编:3003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

联系人:王工、闫工;联系电话:022-84806802。

附件1: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局

2025年6月16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

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加快高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发展步伐,强化产业链要素支撑,切实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主要是指各类型的能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先进电池、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及其相关制造装备、核心材料、新能源应用等,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管理装备、能源数字化、开采装备、热泵设备、绿色低碳应用、生态修复治理、CCUS、碳核查核证、绿色金融、碳汇碳资产管理等领域。为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细化各细分领域支持范围,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公示的产业目录,即时修订本办法并发布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技术领域指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且从事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研发、生产、配套和服务的产业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盈利性组织等。

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主体培育

第一条.对新注册(迁入),在政策期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政策期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5%予以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在产业细分赛道具有良好成长性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给予30万元到100万元的专项支持,帮助其提高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第三条.支持企业盘活高新区现有房地资源,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对在高新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最高 60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400万元。按实际装修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年度最高1亿元的支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快人才引聚,发挥人才智力支撑作用。对企业的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资助,政策期内每年享受者不超过5人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人员规模首次达到50人、100人、200人的企业,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鼓励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资本市场和资本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对单轮次融资成功获得2千万元至2亿元融资并在高新区实现新增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到位资金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技术创新

第八条.鼓励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对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收入增速连续两年2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50%,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上年收入增速20%以上,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对新注册(含迁址)的企业,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2千万,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金实缴超过10亿元,落户当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3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及上下游企业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在制造端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及ESG认证评级等工作,对取得相关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 50% 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3 万元。

第十条.鼓励企业实施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建设、改造项目,对低碳工厂、零碳工厂改造项目新增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予以30%的贷款贴息奖励,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领域,重点落实《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强钠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标准布局,加快新型储能产品安全与循环寿命、配套关键材料与部件、生产设备、关键检测方法、绿色低碳、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技术创新。经新认定为国家或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级各类奖项、产品认定,以及列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国之重器、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行业准入名单、揭榜挂帅名单的企业,对于获得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天津市级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天津市发布政策版本为依据)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按产品个数给予申报认定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个认定产品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同版本、规格、型号等不重复计数)。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9年12月31日,申报期延后一年。


责任编辑:yishuyu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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