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文件指出,虚拟电厂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357号文明确了虚拟电厂的发展目标: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健全完善,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电力现货市场制度在欧美普及后,全球首个虚拟电厂诞生于2000年,即由德国、荷兰等5国开展的虚拟燃料电池电厂(Virtual Fuel Cell Power Plant,VFCPP)项目。2016年美国Con Edison公司启动CEVPP计划,聚合用户侧的光伏和锂电池储能形成虚拟电厂,参与电网调频,并参与批发市场和容量市场。
新型电力系统中,颗粒度之细、地区跨度之大、分布数量之多前所未有,依靠人工难以准确把控错综复杂的运行局面,虚拟电厂在我国有了用武之地。
虚拟电厂并不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电厂,它不烧煤,没有厂房,而是通过软件系统和信息通信等搭建起一套能源管理系统,用来整合分散、可调的分布式能源。具体而言,虚拟电厂既可作为“正电厂”向系统供电,又可作为“负电厂”加大消纳;既可快速响应指令保障系统稳定,也可如同真实的电厂一样参与各类电力市场获得经济收益。简而言之,虚拟电厂不生产电,只是电的搬运工。
虚拟电厂在我国多点开花,但蓬勃发展之下也逐渐显露了一些问题:
一是虚拟电厂不能取代基于源网荷储基本元器件的规划与运行方式。天津华大亿电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王澍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虚拟电厂不是万能的,其只能在电力系统的特定细分领域发挥功能。解决电荒需要能够长时间,持续发电72小时或以上、10万千瓦以上大功率的发电设备,注意是发电设备,而不是调节设备。虚拟电厂可以实现短时间的负荷用电特性调整,比如10小时以内,负荷改变用电行为的时间越长,所付出的代价越高。试问哪个虚拟电厂能够让负荷持续很长时间不用电?或者说给多少钱才能实现这个效果?”
二是虚拟电厂不能脱离电力现货市场而存在。王澍指出,虚拟电厂技术或类似负荷控制技术,已经在科研领域出现了10年以上,但是我们清楚地看到,在传统电力体制下,不具备催生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的环境。没有电力市场机制,具体来说是没有电力现货市场机制,虚拟电厂只能是示范示范再示范,无法形成商业化、规模化、常规化的产业形态。
三是虚拟电厂本质为经济组织,而并非实体。《虚拟电厂的发展需厘清四个关键问题》一文指出,虚拟电厂的“优化组合”模式是一种基于财务激励的经济行为,其动作与否取决于市场价格信号的引导。用户调整用能习惯所付出的精力、成本,与峰谷价差所带来的收益显著不对等,又缺乏足够的经济激励机制,各参与主体兴致怏怏。
四是虚拟电厂不能成为操纵市场的遮羞布。《虚拟电厂的发展需厘清四个关键问题》一文指出,要警惕虚拟电厂存在以“优化组合”为幌子,在对内部资源进行“二调度”、“二交易”的同时串通报价的可能,因此虚拟电厂的发展必须与反不正当竞争和加强串谋监管同步考虑。
基于此,虚拟电厂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建议进一步明确虚拟电厂的定义,二是建议将现货实时市场作为虚拟电厂发展的前置条件,三是建议完善适应虚拟电厂经济组织方式的市场机制,四是建议健全完善对于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的监管机制。
357号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虚拟电厂的概念得以明确:虚拟电厂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同时明确了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的条件:虚拟电厂可按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各类分散资源在被虚拟电厂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初期,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准入要求,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优化。
责任编辑:sunny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