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 分布式光伏补贴600元/千瓦,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04-10 14:10:33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修订《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条款的通知。通知明确,第五条第1款修订为: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区域内新建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6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第五条第3款修订为: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事业单位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自然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区域绿色低碳政策体系,结合西城区发展实际,现对《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西发改文〔2024〕82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1.第五条第1款修订为: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区域内新建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6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第五条第3款修订为: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事业单位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自然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西城区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的牵头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统筹。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商务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领域项目的征集、评审和政策兑现,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绿色能源开发应用、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碳、建筑节能降碳、节能管理能力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绿色低碳示范试点等,助力全区“双碳”目标实现。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绿色能源开发应用类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区域内新建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新能源供热项目

鼓励建设新能源供热项目。对区域内获得市级补助的新建新能源供热项目,按照所获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光热一体化等。

3.绿电使用项目

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事业单位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自然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碳类

4.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根据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4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

5.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分级评价和绿色制造单位创建工作。对获得北京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低碳领军企业等认证的企业,按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相应绿色制造示范的企业,按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从高不重复。

6.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

鼓励数据中心绿色化转型升级。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应用低功耗芯片等技术产品,提升数据中心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对符合要求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建筑节能降碳类

7.绿色建筑项目

鼓励既有建筑绿色低碳转型。对获得市级奖励的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绿色建筑二星级、三星级标识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8.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项目

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对区域内获得市级奖励的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9.绿色工地项目

鼓励开展“绿色工地”创建。对获得市级部门认定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未因环境、安全生产等问题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问题书面通报,并且已竣工验收的工地,可分别获得15万元、30万元奖励。

10.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鼓励区域内商务楼宇、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系统、冷热源系统、空调及通风系统、电梯系统、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能耗监测与控制系统等。根据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4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节能管理能力提升类

11.节能降碳咨询项目

鼓励区域内的节能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诊断、能源审计、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征集期内为辖区5家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及以上)开展上述业务的咨询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12.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切实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对区级年度节能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排名前5家企事业单位(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13.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对托管后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年节能量,给予被托管单位每吨标准煤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4.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市级部门审核评估的单位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市级支持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

15.能源审计项目

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对通过区级评审的项目单位,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大气污染防治类

16.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治理。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等项目,原则上按照投资的15%给予奖励。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7.环保在线监控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安装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不含餐饮废气在线监控)系统,通过验收,并与生态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8.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级别提升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评价级别由C级提升为B级的奖励20万元,B级提升为A级的奖励30万元,跨级提级企业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累计奖励,对连续三年绩效评级为A级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燃油叉车淘汰更新电动化项目

鼓励开展燃油叉车淘汰更新电动化。对2023年底前,在西城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的燃油叉车,于2024年起实施报废更新为同等装载能力及以下的纯电动叉车的登记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叉车的具体奖励标准为:按照新购置的纯电动叉车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500元奖励,单台叉车奖励资金不超过7.5万元,且不超过购置价格的25%。

第十条 绿色低碳示范试点类

20.能效领跑者项目

积极培育能效“领跑者”。对获得国家、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低碳领跑者项目

鼓励低碳转型。对获得国家、北京市“低碳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水效领跑者项目

提升节水效能。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

鼓励重点领域关键低碳技术优先应用及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对获得市级先进低碳技术试点的优秀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碳中和认证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区域内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且碳中和年度电耗在300万度及以上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零碳校园项目

鼓励区域内学校打造近零碳校园。对学校和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在本措施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异常经营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申报不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主体。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本措施支持的单位,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巡察、审计等工作;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追回已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 本措施如与西城区正在实施的其他政策有交叉,申报主体应选择适用其中之一,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市、区支持的其他绿色低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统筹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上级部门政策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发改文〔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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