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安徽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较现行电价政策,增加2-3小时的午间低谷时段,相应的平段电价也有调整。
春秋季(2-6月、10月、11月)
高峰时段(8h):6:00-8:00,16:00-22:00;
平段(6h):8:00-11:00,14:00-16:00,22:00-23:00;
低谷时段(10h):11:00-14:00,23:00-次日6:00;
夏季(7月、8月、9月)
高峰时段(8h):16:00-24:00;
平段(7h):0:00-2:00,9:00-11:00,13:00-16:00;
低谷时段(9h):2:00-9:00,11:00-13:00;
冬季(1月、12月)
高峰时段(8h):15:00-23:00;
平段(6h):6:00-12:00,14:00-15:00;
低谷时段(10h):12:00-14:00,23:00-次日6:00;
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夏、冬季高峰电价上浮84.3%,春秋季高峰电价上浮74%。峰谷分时电价损益通过系统运行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对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试行节假日深谷电价:每年3天及以上节假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午间11:00-15:00设置为深谷电价时段,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对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执行尖峰电价:每年7月15日—8月31日期间20:00-22:00,和每年12月15日—次年1月31日期间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原文如下: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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