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奖补节能减排降碳项目,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获扶持资金1000万元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5-01-21 14:45:48

1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印发《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办法提到,扶持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绿色低碳示范试点等11项。其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方面,包含“太阳能光伏补贴”和“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依照本办法获得的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办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9日。

原文如下: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以及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降碳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原则

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改造、产能升级、新能源技术应用、管理水平提升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降碳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贴、奖励两种方式。补贴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减碳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第三条 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

1.产业节能减排降碳。企事业单位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淘汰落后设备,或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

2.建筑节能减排降碳。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调适,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

3.交通节能减排降碳。开展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等项目。

4.循环经济发展。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工业、城建、生活等领域开展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项目。

5.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所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

6.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重点用于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支持储能、智能微网等新型电力系统应用。支持通过购买绿电绿证提高企事业单位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7.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重点用于支持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申请、节能低碳认证以及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的本区企业。

8.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重点用于支持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及市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绿色商场、低碳社区、能效“领跑者”、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等试点示范项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碳汇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等。

9.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支持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碳)审计;支持本区开展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课题研究;支持节能项目审查、评审等;支持节能减排降碳的宣传、培训;支持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产品碳足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分项计量器具安装和能源计量管理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10.先进单位表彰。对在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在年度双控考核中取得优秀评级的重点用能单位。

11.用于支持国家和上海市要求给予政策配套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事项。

第四条 扶持内容

(一)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企事业单位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1200元/吨标准煤或800元/吨二氧化碳补贴;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

(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1.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2.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交通节能减排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对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2.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对于开展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的项目,按照所获得的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四)循环经济发展

对企事业单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城建废弃物、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跳蚤市场”等二手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

由节能服务机构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贴;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分享。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

1.太阳能光伏补贴

(1)对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既有学校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4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当新建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超过要求比例时,投资奖励根据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进行计算:当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大于1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

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要求的面积比例)÷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并网规模。

2.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50%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1.开展节能产品研发,且该产品投放市场、实现良好销售情况,经认定的,按研发投⼊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不超过节能设施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

1.对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源(碳)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2.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参与举办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论坛、发展峰会和创新大赛等大型主题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九)绿色低碳示范试点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的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项目,经认定,单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先进单位表彰

对首次取得国家或本市绿色创建称号,金树叶级、银树叶级旅游饭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取得国家、本市各类绿色创建称号(绿色商场、绿色园区、绿色饭店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取得金树叶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树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银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铜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区机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各街镇等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

项目单位拟依照本办法申报节能降碳补贴或奖励的,须在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正式运行后6个月内,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每年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

区相关主管单位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三)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后,再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可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区申请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降碳效果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支付。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扶持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

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公共建筑能源与碳排放监测平台数据联网,保证数据正常上传。

补贴或奖励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依照本办法获得的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国家和上海市要求财政给予政策支持的节能降碳事项,以及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采取法律和国家允许的相关机制确定。

能源消费量、节能降碳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部门的解释为准。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变化,则按照上级相关要求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公布,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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