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总院张益国: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创新发展新型经营主体

来源: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布时间:2024-12-11 13:44:17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创新发展新型经营主体

张益国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落实《能源法》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的相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业内普遍关注的新型经营主体的主体地位、注册许可、调度运行、参与市场、计量结算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进一步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科学界定新型经营主体范围

《意见》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其中,单一技术类除了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和储能外,还包括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则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的范围界定统一了业内对新型经营主体概念的争议,厘清了新型经营主体涵盖的业态,将进一步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的注册和管理工作。《意见》仅从业态类型上界定新型经营主体,未对发、输、变、配、用电环节做过多限制,体现了鼓励发展、积极探索的理念。

二、在注册和申领许可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新型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可以显著提升电力系统的灵活调节能力,提升新能源的就地消纳水平。新型经营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投产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在实践中,往往面临前期手续办理周期长、并网手续繁琐等情况。为鼓励业态发展,《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要求电网企业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并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

三、提出服从统一调度、满足安全运行等要求

电力安全保供是当前和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重要政治任务,新型经营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维护水平参差不齐,必须做好场站调度子站设备配置、安全防护系统建设等工作,由电网调度机构统一监控管理,在电网紧急情况下,按照紧急控制指令发挥频率和电压调节能力。为此,《意见》在鼓励发展的同时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和可控的功能特性,同时要满足信息网络安全防护要求。

高比例新能源电力系统对灵活调节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要挖掘现有的发电侧灵活调节能力,另一方面要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全面激发用户侧的灵活调节能力,从源随荷动向源网荷储灵活互动转变。《意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为避免规模太小难以有效发挥调节作用,同时兼顾新型经营主体起步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意见》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四、鼓励参与电力市场,公平承担责任

截至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在时间尺度上覆盖多年、年度、月度、月内的中长期交易及日前、日内的现货交易;在交易标的上覆盖电能量、绿色属性、容量、辅助服务、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等交易品种;在交易空间上覆盖国家、区域/省市的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在推动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的大背景下,《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具备独立市场地位,要求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设置注册门槛,为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参与电力市场提供了依据。《意见》还要求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被聚合资源均应办理注册手续,可实现全面细致的管理,同时考虑到缩短办理时间,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当前,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交易和价格机制仍未理顺,在系统备用成本分摊、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弃限电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意见》提出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在中长期市场引入分时段标准化交易产品,加快实现分时段交易结算;在现货市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等灵活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在辅助服务市场适时引入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新品种。《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经营主体地位,同时也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费用,应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及各项基金附加,这些规定有利于消除对于平等参与市场的误解误读,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有序健康发展。

五、明确计量结算管理,完善组织保障措施

在当前各地区电力市场建设完善阶段,新型经营主体的计量结算机制还不够明确、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响应价格信号的能力。考虑到新型经营主体多接入低电压等级,采用覆盖范围更完善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来进行结算更为便捷,电力交易机构应主要依托电能量计量系统,出具新型主体的结算依据。同时,为规范结算工作,避免出现争议和结算偏差,《意见》提出做好新型经营主体的计量结算工作,按照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类型,依据电能量计量装置进行结算,并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新型经营主体结算依据,对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仍然要求电网企业能够清分结算到户。

构建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特性的电力市场机制与配套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技术要求和交易细则,是实现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意见》要求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从各自职责出发,不断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市场机制、监督管理、技术要求以及交易细则等工作,持续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市场操纵。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单位要做好技术支持系统建设。

《意见》的印发执行,必将进一步促进新型经营主体的规范有序发展,对于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意义重大。未来,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规模仍将持续快速扩大,商业模式也将不断丰富,《意见》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特别是现货交易排除了障碍,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期待市场参与方和电力同仁共同努力,进一步探索新模式新机制,共同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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