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来源: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24-11-05 19:58:18

11月5日,三超新材(SZ:300554)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6号)。

以下为《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邹余耀、吉国胜:

经查,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2019年8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株式会社中村超硬签署资产购买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日本株式会社中村超硬正式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拟以19亿日元购买中村现有的225台金刚线制造装置及相关附属设备、检测设备等;以3亿日元购买中村持有的与金刚线相关的所有技术的使用或实施的独占许可。2021年9月27日,江苏三超向中村发送了《合同解除告知函》,表示设备无法稳定生产、实现销售,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协议。对该进展情况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三泓新材料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账户均为一般账户,未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准确披露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邹余耀、董事会秘书吉国胜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邹余耀、吉国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超新材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该《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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