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平价新能源按需优先发电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24-08-27 15:02:23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不变;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执行统一价格;鼓励支持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

《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实施,做好非居民电采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服务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要引导电采暖用户合理配置储热设施,用好分时电价政策,错峰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原文如下: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形成机制,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对煤改电等居民电采暖用户实施精准保障,保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稳定。坚持分类施策,对居民、非居民电采暖用电采取不同电量组织方式,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实施不同电价政策。坚持市场推进,落实工商业用电进入电力市场的改革要求,非居民电采暖用户通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用电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执行范围为符合电力系统接入规范、分表计量等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电采暖用电。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范围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服务设施等电采暖用电。

(二)集中供热企业、宾馆、商场、车站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电价构成及用电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电一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海拔3000米以上县(市)集中供热电采暖用电执行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

(三)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一同纳入优先购电计划予以保障,2021年以来新投产的平价新能源电量根据需要纳入优先发电计划。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按国家规定由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非居民电采暖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非居民电采暖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三、有关要求

(一)精准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供电企业全面摸排现有电采暖用户信息,确定用户用电类别。电网企业要持续做好分表计量工作,在保持煤改电等居民电采暖用电输配电价稳定基础上,做好新增损益测算和分摊,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非居民电采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服务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推进设施改造。鼓励电采暖用户加强技术改造和节能利用,用足用好分时电价政策,通过合理配置储热设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实现错峰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三)明确执行时间。电采暖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按相应分类电价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关于印发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659号)同时废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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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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