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60%。交易电价(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量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参与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3〕48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供应形势变化等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我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包括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和代理购电用户)、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公共交通、学校、医院、自来水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优化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我省现行电力系统负荷情况,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如下:
峰时段:10:00(含)-13:00、17:00(含)-22:00;
平时段:8:00(含)-10:00、13:00(含)-17:00、22:00(含)-00:00;
谷时段:00:00(含)-8:00。
三、扩大峰谷电价价差
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60%。交易电价(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量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参与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四、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不含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分时段交易电价形成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峰谷分时电价损益=代理购电用户峰谷损益+中长期市场交易用户峰谷损益。
代理购电用户峰谷损益=∑(峰段电量×峰段电价+平段电量×平段电价+谷段电量×谷段电价)-∑平段电价×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中长期市场交易用户峰谷损益=∑(峰段电量×峰段电价+平段电量×平段电价+谷段电量×谷段电价)-∑平段电价×中长期市场交易用户用电量。
代理购电用户平段电价=月度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量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中长期市场交易用户平段电价=平段交易电价+输配电量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
五、其他事项
(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峰段、平段、谷段的用电量。电网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前完成用户计量装置调试,调试期间峰平谷时段划分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峰平谷时段执行。
(二)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四)对污水处理厂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
(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高供低计、计量装置不在产权分界处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按用户峰平谷各时段的电量比例折算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国家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以用户执行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费为基础。
(六)建立峰谷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变化、新能源消纳、电力供需状况、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谷价差、实施范围等。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确保本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增量配电网企业落实本通知规定。
(二)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级供电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加强服务。
(三)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做好电力交易系统的适应性改造,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服务。
(四)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